2018-人民币创投基金的设立与组织形式的选择_3页_292kb
报告摘要
人民币创投基金的设立与组织形式的选择总结
一、核心内容概述
人民币创投基金在中国已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法律框架和监管体系,涵盖设立、投资、退出、税收及外汇管理等多个方面。主要法规包括《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和《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分别适用于外资与本土人民币创投基金的设立和管理。
二、人民币创投基金的设立
1. 审批与备案制度
- 本土基金:实行备案管理,由国家发改委和省级政府相关部门负责。
- 外资基金:实行审批制,需经所在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并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科学技术部批准。
2. 组织形式
- 外资基金:可采取合营、独资两种形式,包括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和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外商代表处:不具备法人资格,不适合设立人民币创投基金。
3. 设立基本条件
| 项目 | 本土基金(人民币) | 外资基金(人民币) |
|---|---|---|
| 组织形式 | 法人制或非法人制 | 法人制 |
| 资本要求 | 实收资本≥3,000万元,或首期实收≥1,000万元 | 最低1,000万美元 |
| 投资者人数 | ≤200人 | 2-50人 |
| 单个投资门槛 | ≥100万元 | ≥100万美元 |
| 管理者要求 | 至少3名有2年以上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 至少3名有3年以上经验的专业人员 |
| 必备投资者 | 无 | 至少一个 |
4. 外资基金的必备投资者
- 外资设立人民币基金需有“必备投资者”,其作用类似于有限合伙制中的普通合伙人。
- 必备投资者需满足一定的资本和业绩要求,如申请前三年管理的资本累计不低于1亿美元(或1亿元人民币),且其中至少5,000万美元(或5,000万元人民币)用于创业投资。
三、人民币创投基金组织形式的选择
人民币创投基金可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或信托制三种组织形式,各有其适用法规和特点。
1. 公司制创投基金
- 适用法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 优点:
- 可享受财税[2007]31号文规定的税收优惠;
- 公司治理结构清晰,便于投资者参与决策。
- 缺点:
- 管理人受制度约束较大;
- 投资决策权和利润分配方案受限,可能影响投资积极性。
2. 有限合伙制创投基金
- 适用法规:《合伙企业法》(适用于内资)
- 特点:
- 不征收企业所得税,避免双重征税;
- GP(普通合伙人)拥有较大管理权和利润分配优势,有利于激励;
- LP(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具体事务,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
- 缺点:
- 国内尚无专门针对合伙制基金的税收优惠政策;
- 投资人利益分配环节纳税负担较重。
3. 信托制创投基金
- 适用法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 特点:
- 资产所有权、管理权、受益权分离,保障基金安全;
- 便于募集社会闲散资金,通过集合信托计划实现。
- 缺点:
- 信托制基金所投项目目前无法通过A股上市退出;
- 不适用创投税收优惠政策。
四、主要观点与关键信息
- 人民币创投基金设立分为备案制和审批制,外资基金审批更为严格。
- 外资基金需满足更高的资本门槛和业绩要求,且必须有必备投资者。
- 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信托制是人民币创投基金的主要组织形式,各有其适用法规、优缺点及税收政策。
- 有限合伙制在激励管理人方面具有优势,但缺乏税收优惠;信托制在资产隔离和资金募集方面表现良好,但退出机制受限。
- 目前,人民币创投基金的税收政策尚未完全统一,有限合伙制和信托制均未享受专门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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