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跨国所得的税务筹划-CFP培训-2018.09-58页
报告摘要
个人跨国所得的税务筹划总结
核心内容
个人跨国所得的税务筹划涉及跨国所得纳税义务的判定、纳税义务的计算、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及筹划要点。以下为文档的核心内容、主要观点和关键信息的详细总结。
一. 跨国所得纳税义务的判定
1.1 税收管辖权原则
- 属人主义原则:以纳税人的国籍或住所为依据,称为居民或公民税收管辖权。
- 属地主义原则:以所得来源地为依据,称为地域税收管辖权。
1.2 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
- 住所标准: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视为税收居民。
- 居住时间标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视为税收居民。
1.3 居民与非居民纳税义务的确定
- 居民纳税人:需就境内和境外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 非居民纳税人:仅需就境内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1.4 临时离境的判定
- 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 入境和离境当日均计入居住天数。
1.5 所得来源地的判定
- 以下所得视为来源于中国境内:
- 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 财产出租给在中国境内使用取得的所得
- 转让中国境内财产取得的所得
- 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取得的所得
- 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1.6 “5年规则”与“90天规则”
- 5年规则:无住所个人在华居住不满5年的,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中,由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部分需缴纳个税。
- 90天规则:无住所个人在华居住不超过90天的,其来源于中国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的,免予缴纳个税。
二. 个人跨国所得纳税义务的计算
2.1 无住所个人工薪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 居住时间不超过90天:仅对境内来源、境内支付的所得征税。
- 居住时间超过90天不满1年:对境内来源、境内外支付的所得征税。
- 居住时间满1年不满5年:对全部境内来源所得征税,同时对境外来源、境内支付的所得征税。
- 居住时间满5年:从第6年起,居住满1年的,需就境内外全部所得征税。
2.2 雇主替雇员负担税款的计算
- 雇主全额负担税款:应纳税所得额 = (不含税收入 - 费用减除标准 - 速算扣除数) ÷ (1 - 税率)
- 雇主部分负担税款:应纳税所得额 = (收入 - 费用减除标准 - 速算扣除数 × 负担比例) ÷ (1 - 税率 × 负担比例)
- 雇主负担超过原居住国税款:以实际收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若换算后的应纳税所得额小于实际收入换算后的额,则以实际收入计算。
三. 所得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3.1 国际重复征税的原因
- 两国来源地管辖权的冲突
- 两国居民管辖权的冲突
- 两国来源地与居民管辖权的冲突
3.2 减除方法
- 抵免法:允许在华居民用已缴的境外税款抵免在华应缴税款。
- 抵免限额:根据境外所得和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与实际已缴税款比较,取较小者作为抵免额。
3.3 中国个人境外所得的税务处理
- 境外所得可抵免,但不得超过扣除限额。
- 抵免限额为境外所得按中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 超过部分可在以后5年内补扣。
四. 跨国所得的税务筹划要点
4.1 充分利用免税补贴
- 免税项目包括:
- 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 境内外出差补贴
- 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需提供有效凭证)
- 股息、红利所得
- 探亲费(每年不超过2次)
4.2 合理设计在华居住时间
- 通过控制居住时间,避免被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
- 若在华居住时间不超过90天,且工资由境外支付,则无需在中国缴税。
4.3 合理发放奖金
- 全年一次性奖金: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计算个税。
- 其他奖金:需与当月工资合并计税。
- 对于无住所个人,若在华工作时间不满一个月,奖金仍可单独计税。
4.4 基于税收协定方面的考虑
- 税收优惠:通过税收协定获取更优惠的税率。
- 避免重复征税:使用抵免法或饶让抵免减少税负。
- 税收饶让:对已在境外缴纳的税款给予抵免,避免重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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