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跨国所得的税务筹划-CFP培训-2018.09-58页_429kb
报告摘要
个人跨国所得的税务筹划总结
一. 跨国所得纳税义务的判定
1.1 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
- 住所标准: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视为中国税收居民,负有无限纳税义务。
- 居住时间标准: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视为中国税收居民,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居住不满一年的为非居民,仅就境内所得纳税。
1.2 个人所得来源地的判定
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包括:
- 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 将财产出租给境内使用取得的所得;
- 转让中国境内财产取得的所得;
- 许可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取得的所得;
- 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1.3 居民与非居民纳税义务的确定
- 5年规则:无住所但居住五年以下的个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中,由境内公司支付的部分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 90天规则:无住所且在中国境内居住不超过90天(或183天,视协定而定)的个人,其境内所得由境外支付的部分可免税。
- 高管特殊规定:高管无论居住时间如何,其从境内、外取得的工资薪金均需合并计税,若居住超过183天不满五年,适用更严格的计税方式。
二. 个人跨国所得纳税义务的计算
2.1 无住所个人工薪所得应纳税额计算
根据在华居住时间,分为以下情况:
- 居住0~90天:仅就境内支付部分纳税。
- 居住90~365天:境内来源、境内外支付的所得均纳税。
- 居住满1年不满5年:境内来源、境内支付及境外来源、境内支付的所得均纳税。
- 居住满5年:从第6年起,居住满1年的,需就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不满1年的,仅就境内所得纳税。
2.2 雇主替雇员负担税款的应纳税额计算
- 雇主全额负担:应纳税所得额 = (不含税收入 - 费用减除标准 - 速算扣除数) ÷ (1 - 税率)
- 雇主部分负担:根据负担比例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应纳税额。
- 雇主负担超过原居住国税款:应按实际工资收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若换算后的应纳税所得额大于实际工资收入换算后的,按实际工资计算。
三. 所得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3.1 国际重复征税的原因
- 来源地管辖权冲突
- 居民管辖权冲突
- 来源地与居民管辖权同时适用
3.2 减除方法
- 抵免法:允许居民在华纳税时抵免已在中国境外缴纳的税款,抵免额为实际已纳税额与扣除限额的最小值。
- 扣除限额:根据所得类型和国家,按中国税法计算应纳税额,并与境外已纳税额比较。
3.3 中国个人境外所得的税务处理
- 从境外取得的所得可抵免在华应纳税额,但不得超出扣除限额。
- 抵免额超过部分可在五年内补扣。
四. 跨国所得的税务筹划要点
4.1 充分利用免税补贴
以下项目暂免征税:
- 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 境内外出差补贴(需符合合理标准);
- 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需提供有效凭证);
- 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 探亲费(每年不超过2次,且为受雇地与家庭所在地之间的交通费用)。
4.2 合理设计在华居住时间
- 若居住时间不超过90天,可避免中国对境外支付的所得征税;
- 通过多次离境累计超过90天,可规避税收居民身份。
4.3 合理发放奖金
- 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计税,适用税率与速算扣除数;
- 其他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等):需与当月工资合并计税;
- 对于无住所个人,若当月无纳税义务或工作时间不满一个月,可按月计算奖金税款。
4.4 基于税收协定方面的考虑
- 税收优惠:根据双边税收协定,可享受税率减免或免税待遇;
- 避免重复征税:采用抵免法减少重复征税;
- 税收饶让:允许在华抵免境外已缴税款,避免双重征税。
五. 关键信息汇总
| 项目 | 内容 |
|---|---|
| 税收居民 | 有住所或居住满一年的个人,负有无限纳税义务 |
| 非居民 | 无住所且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仅就境内所得纳税 |
| 税收协定 | 可用于税率减免、免税及抵免 |
| 免税补贴 | 包括住房、伙食、出差、子女教育等补贴 |
| 居住时间 | 可通过控制居住天数进行税务筹划 |
| 奖金计税 | 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其他奖金合并计税 |
| 抵免限额 | 境外所得抵免额不得超过按中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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