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A欧洲银行-EBA-CP-2014-40-CP-on-GL-on-shareholders-treatment-in-bail-in_15页_261kb
报告摘要
总结:EBA关于在纾困中处理股东的指引草案
核心内容
EBA发布了一份关于在银行纾困过程中如何处理股东的咨询文件,旨在确保“债转股”或“资本工具减记”工具的有效使用,以吸收损失并重新资本化银行。这些指引是根据《银行恢复和处置计划指令》(BRRD)第47条制定的,目的是为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提供清晰的操作框架。
主要观点
- 股东地位:在破产清算中,股东处于最底层的债权人等级,因此在银行纾困过程中也应优先吸收损失。
- 处理方式选择:根据对银行资产和负债的评估,监管机构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之一或组合:
- 取消或转移股份:当银行的净资产价值为零或负时,应完全取消或转移股份。
- 严重稀释:当银行净资产价值为正,但不足以保障股东权益时,应通过将其他负债转换为股权来实现严重稀释。
- 估值的重要性:监管机构在决定处理方式时,应参考“事前估值”(ex ante valuation)和“事前破产估值”(ex ante insolvency valuation),确保股东不会因纾困而遭受比正常破产清算更严重的损失。
- 债权顺序:在进行减记或转换时,应遵循破产债权顺序,优先处理更高级别的债权人,而非股东。
- 特殊情形处理:若银行未处于不可持续经营状态,可不进行减记或转换,以避免对股东权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关键信息
适用范围
- 这些指引适用于使用BRRD第43条(纾困工具)或第59条(资本工具减记或转换)进行银行纾困的监管机构。
- 目标是为监管机构提供操作依据,确保在纾困过程中对股东的处理符合法律和监管原则。
处理方式
| 情况 | 适当处理方式 | 不适当处理方式 |
|---|---|---|
| 事前估值和事前破产估值均为正 | 部分取消、部分转移、严重稀释 | 全部取消、全部转移 |
| 事前估值为正,事前破产估值为零或负 | 全部或部分取消、全部或部分转移、严重稀释 | 无(但需注意转换率) |
| 事前估值和事前破产估值均为零或负 | 全部取消、全部转移 | 部分取消、部分转移、严重稀释 |
估值要求
- 事前估值应基于BRRD第36条,确保决策的公平性和现实性。
- 事前破产估值应根据BRRD第74(2)条进行,以判断实际处理是否优于正常破产清算。
- 在处理过程中,应避免使股东的损失超过正常破产清算中可能发生的损失。
转换率
- 转换率应确保严重稀释,以反映股东在破产清算中的优先损失承担。
- 对于排名较低的负债,应设定较低的转换率,以保持债权顺序的合理。
-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能无需任何负债承担损失,但需确保股东权益减少。
实施要求
- 监管机构应将这些指引纳入其国家层面的纾困实践。
- 指引需在2015年2月6日前提交反馈,否则视为不合规。
- 指引内容将通过EBA网站发布,且可能涉及个人数据保护问题。
配套文件
- 成本效益分析:EBA附带了成本效益分析,旨在说明这些指引对投资者和机构的影响,以及可能带来的风险和收益。
- 问题概述:文件包含多个问题,供评论者反馈意见,其中第一个问题是关于处理方式分类是否合理。
结论
这些指引草案为监管机构在银行纾困过程中如何处理股东提供了详细的框架,强调了估值的重要性、处理方式的选择依据以及对债权顺序的尊重。EBA鼓励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在实施过程中结合实际情况,确保符合法律要求和市场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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