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A欧洲银行-Guidelines-on-the-treatment-of-shareholders-in-bail-in-28EBA-GL-2017-0429_17页_300kb
报告摘要
EBA/GL/2017/04 总结
核心内容
EBA/GL/2017/04 是欧洲银行管理局(EBA)根据《银行恢复与解决指令》(BRRD)第47(6)条发布的最终指引,旨在规范在银行解决过程中对股东的处理方式,包括资本工具的减记和转股。该指引与BRRD中关于减记和转股的序列、CRR/CRD IV以及相关技术标准一起,为解决过程中如何使用估值信息提供指导。
主要观点
- 股东处理方式:在使用BRRD中的减记或转股工具时,应根据银行的净资产价值决定是否进行股份取消、转移或严重稀释。
- 净资产价值为正时:应考虑部分取消、部分转移或严重稀释,以确保股东至少保留估值中所体现的净资产价值。
- 净资产价值为零或负时:应进行全额取消或转移,避免对其他债权人造成不公平影响。
- 严重稀释的定义:严重稀释是指股东的持股比例和价值被显著降低,除非这会违反BRRD中的“无债权人更糟”原则。
- 优先级与债权人顺序:在银行解决过程中,股东应首先吸收损失,以尊重破产债权人优先级顺序。
- 跨境集团的挑战:由于欧盟范围内破产法的不一致,解决机构在处理跨境集团时面临更大困难。
关键信息
适用范围
- 本指引适用于当解决机构使用BRRD第43条规定的“ bail-in” 工具或第59条规定的资本工具减记和转股权力时。
- 适用于被提及于BRRD第1(b)、(c)或(d)条的实体。
行动选择
| 情况 | 适当措施 | 不适当措施 |
|---|---|---|
| 银行估值和估计均为正 | 部分取消、部分转移、严重稀释 | 全额取消、全额转移 |
| 银行估值为正,估计为零或负 | 全额或部分取消、全额或部分转移、严重稀释 | 无(但需确保转换率适当) |
| 银行估值和估计均为零或负 | 全额取消、全额转移 | 部分取消、部分转移、严重稀释 |
估值的作用
- 解决机构必须基于BRRD第36条规定的估值进行决策。
- 需要进行事前估值和事后独立估值,以确保股东和债权人的处理符合“无债权人更糟”原则。
转换率的设定
- 转换率应确保严重稀释,以反映股东首先承担损失的原则。
- 若某些债权人预计在解决后会比破产清算更糟,则应调整转换率以避免这种情况。
- 在某些情况下,如银行未达到破产标准且获得特殊公共支持,可不进行CET1资本的减记或转股。
实施要求
- 本指引应在发布后6个月内被解决机构纳入国家解决实践。
- 相关机构需在最终翻译发布后两个月内向EBA报告其是否遵守或计划遵守这些指引,否则视为不合规。
附录信息
成本效益分析
- EBA在制定指引时考虑了三种选项:仅提供一般性指导、仅澄清特定操作问题、两者结合。
- 最终选择第三种选项,即提供一般性指导和具体问题的讨论,以平衡清晰度和复杂性。
银行利益相关者小组(BSG)意见
- BSG总体上支持这些指引,但也指出指引的效果依赖于估值信息的质量。
- 他们强调,解决机构的决策应基于BRRD第36条规定的估值结果。
公众咨询反馈
- 公众咨询持续了三个月,共收到四份回复,其中两份发布在EBA网站上。
- 多数受访者支持指引的总体方向,但指出其成功实施依赖于估值信息的准确性。
- EBA根据反馈对指引进行了调整,并在最终版本中予以体现。
总结
EBA/GL/2017/04 为银行解决过程中对股东的处理方式提供了清晰的指导,强调了估值在决策中的核心作用,并明确了在不同净资产价值情况下应采取的措施。该指引确保了在解决过程中,股东优先吸收损失,同时避免对其他债权人造成不公平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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