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德勤中国_税务评论_6页_331kb
报告摘要
香港税务评论: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分析
核心内容
2018年5月4日发布的《2018年税务(修订)(第3号)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中,香港政府推出了针对企业符合资格的研发费用的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旨在鼓励企业在港进行研发活动,推动创新科技行业发展。
主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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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分类:分为甲类和乙类。
- 甲类研发费用:可享受100%税前扣除。
- 乙类研发费用:在首200万元可享受300%加计扣除,余额可享受200%加计扣除,加计扣税金额不设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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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活动范围:
- 包括自然科学或应用科学的知识扩展、获取科学或技术新知识的研究活动、将研究成果应用于新产品、程序或服务。
- 不包括:可行性研究、市场调查、销售推广、公开研究成果的应用活动、非科技层面的开发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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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活动发生地:
- 甲类和乙类研发活动均可在香港或海外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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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研发开支:
- 包括员工工资、消耗品开支(乙类研发费用)。
- 不包括:董事薪酬;支持服务人员(如会计、行政、秘书)的工资;用于支持服务的消耗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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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判研发款项:
- 若支付给指定本地研究机构,可享受加计扣除。
- 若支付给大学或学院(非指定机构),则可享受100%扣除。
- 若支付给集团关联方,则不可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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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扣除的情况:
- 获取研发成果权利的开支;
- 土地或建筑物的资本开支;
- 由政府或他人承担研发开支;
- 研发开支的主要目的或其中一个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取税前扣除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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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溯力:新政策适用于2018年4月1日或之后产生的研发费用。
新条款与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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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后售卖得益视为营业收入:出售工业装置、机械或研发活动产生的权利所得,视为应纳税营业收入,但不超过第16B条容许扣除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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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收入视为应纳税收入:
- 授权在香港以外地区使用研发活动产生的知识产权或工业知识而获得的款项;
- 传授在香港以外地区使用该等知识产权而获得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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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避税条款:
- 若企业研发安排的主要目的是获取第16B条的扣除优惠,则相关支出不得扣除。
- 不容多重扣除:一项研发开支仅可就一个业务获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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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税务局局长可向创新科技署署长披露相关企业的详细信息,以协助判断研发活动的资格。
对企业的影响
- 加计扣除适用范围有限:只有在港自行开展或外判于指定本地研究机构的研发活动方可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 外判集团关联方仍不可扣除:支付给集团关联方的研发费用通常不享受税前扣除,仍存在税务风险。
- 现行政策仍有局限:对于某些知识产权相关的支出(如特许使用费),税务局可能将其视为资本支出,从而限制税前扣除。
- 税务与商业因素并存:虽然新政策具有吸引力,但企业在选址时仍需考虑土地成本、人才供应等其他商业因素。
评论与建议
- 香港政府持续推动创新科技行业,新政策受到企业欢迎,但其实际效果可能受制于其他因素。
- 企业需注意政策的适用范围和限制条件,以确保合规享受优惠。
- 建议企业与税务顾问沟通,了解政策细节并评估其对税务筹划的影响。
- 未来政策可能需进一步优化,以改善税收环境,增强对跨国企业集团的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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