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A欧洲银行-CEBS-2008-95-rev1-_Feedback-Statement-on-Amendments-to-COREP_-_2__14页_178kb
报告摘要
总结:关于对《共同报告指南修正案咨询文件》反馈的分析
核心内容
CEBS(欧洲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了一份关于对《共同报告指南》修正案咨询文件的反馈总结。该总结旨在汇总收到的反馈意见,并说明CEBS如何处理这些意见。共有10份反馈意见被收到,涵盖欧洲和英国的主要金融机构和协会。
主要观点
1. 报告频率
- 大多数受访者支持季度报告频率,认为这是合理且可行的。
- 对于月度报告频率的“祖父条款”(grandfathering exception),存在强烈反对意见,认为其与集中报告流程不兼容,增加了机构负担。
- CEBS决定保留该条款,但设定2012年为该条款失效的截止日期,以提供更高质量的数据和新的数据收集实践的保障。
2. 适用范围
- 一致同意将该提案适用于所有机构,但考虑到国内机构可能受益较少,允许各国监管机构酌情调整适用范围。
- 国内机构的报告日期可设定为最低报告日期,具体需经主管机构批准。
3. 单独报告与合并报告的区分
- 大多数受访者支持保留单独报告与合并报告的区分。
- 有部分受访者认为应统一报告日期,但CEBS认为这在实践中较为少见,且传统做法更普遍,因此维持现状。
4. 报告期限的可行性
- 单独报告期限被部分受访者认为过短,建议延长至45个工作日。
- 合并报告期限也被认为过短,建议延长至40个工作日。
- CEBS最终决定将合并报告期限设为40个工作日,单独报告设为20个工作日,比原提案各增加一周。
5. 及时性与数据质量的平衡
- 部分受访者认为提案未充分平衡数据及时性与质量,建议延长报告期限以提高数据质量。
- CEBS指出,根据《2006/48/EC指令》第74条,无需对数据进行审计,因此报告期限的设定并不影响数据质量要求。
- 强调使用XBRL分类法中的计算规则,以确保成员国在实施时的一致性。
6. 比例性原则的应用
- 有受访者认为比例性原则应仅适用于小型机构,以减轻其报告负担。
- CEBS认为比例性原则应仅应用于跨境集团,而对国内机构则采用最低报告日期,以减少其负担。
7. 过渡安排
- 部分受访者认为过渡期不必要,甚至建议延长。
- CEBS决定删除过渡期,要求所有监管机构在实施日期前切换至最终安排。
8. FINREP报告的报告期限
- 对于FINREP报告的报告期限,受访者意见不一。
- 建议在制定FINREP提案时,应与COREP的统一工作同步进行,并考虑市场报告与FINREP之间的关系。
关键信息
- 反馈数量:共收到10份反馈。
- 主要争议点:报告频率、报告期限、跨境与国内机构的区分、比例性原则、过渡期安排、FINREP与COREP的协调。
- 最终决定:
- 保留季度报告频率。
- 保留“祖父条款”,但设定2012年为失效时间。
- 合并报告与单独报告保持区分,但将报告期限分别延长至40和20个工作日。
- 删除过渡期,所有监管机构需在实施日期前采用最终安排。
- 对于FINREP,建议在制定提案时考虑与COREP的协调及市场报告的关联性。
附件信息
- 附件1:汇总了对咨询文件的总体反馈及CEBS的分析与应对措施。
- 附件2:详细列出了对咨询文件各项内容的具体反馈,包括对FINREP的报告频率、报告期限、比例性原则、过渡期安排、报告期限的可行性等方面的讨论。
总体结论
CEBS在分析反馈后,对《共同报告指南》的修正案进行了调整,以确保报告频率和期限在欧盟范围内实现一定程度的统一,同时兼顾各国监管实践的差异和机构的负担。提案的实施将有助于提高数据一致性,但需在实际操作中灵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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