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902-天风证券-金融监管专题_公募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影响几何__11页_438kb
报告摘要
公募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影响分析总结
核心内容概述
2017年9月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对公募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提出了更明确的要求,重点针对货币基金进行了特别规定。该规定旨在提升公募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理能力,降低系统性风险,同时为市场提供更清晰的监管预期。
主要观点
对所有公募产品的监管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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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持有人超50%的基金需采用发起式形式
- 新设基金若允许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超过50%,必须采用封闭或定期开放运作方式,且不得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 发起式基金要求基金公司或其高管需跟投至少1000万元人民币,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对基金公司发行定制型产品形成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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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比例限制
- 所有开放式基金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货币基金不得超过10%。
- 流动性受限资产包括10个交易日以上到期的逆回购、有条件提前支取的定期存款等,对货币基金影响尤为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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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回购交易质押品要求
- 公募基金与私募类资管产品进行逆回购交易时,质押品需符合基金投资范围,防止因质押品违约带来的风险。
- 该规定可能影响私募类产品的融资成本与杠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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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赎回应对机制
- 基金管理人可采用延期办理、摆动定价等流动性管理工具应对大额赎回。
- 针对非货币基金,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需支付不低于1.5%的赎回费,费用将计入基金财产。
对货币基金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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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限制趋严
- 投资主体评级低于AA+的银行存款、存单需经董事会批准、托管人同意,并履行重大事项披露程序。
- 投资AA+以下金融工具占比不得超过10%,单一机构发行的不超过2%。
- 投资同一银行发行的存款、存单、金融债等不得超过该银行净资产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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摊余成本法限制
- 新设单一投资者占比超50%的货币基金需放弃摊余成本法,或投资于利率品的比例超过80%。
- 采用摊余成本法的货币基金规模不得超过基金公司风险准备金余额的200倍,否则不得新发此类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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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合剩余期限与集中度挂钩
- 前10持有人合计份额超过50%时,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现金等高流动性资产比例不低于30%。
- 前10持有人合计份额超过20%时,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高流动性资产比例不低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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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重要性货币基金单独监管
- 对于被认定为系统重要性的货币基金,证监会与央行将另行制定专门监管规定,以应对其对市场可能产生的更大影响。
关键信息
- 过渡期安排:给予不符合要求的现有基金6个月的过渡期,有助于缓解市场冲击。
- 预期影响:货基规模增速将明显放缓,收益可能下降;私募类产品融资成本将上升。
- 监管目的:强化流动性风险管理,防范系统性风险,同时推动市场更规范发展。
- 风险提示:未来监管可能存在超预期变化,需持续关注。
总体影响评估
- 市场冲击可控:过渡期与新老划断机制有助于平稳过渡,对市场整体影响相对有限。
- 尾部风险降低:监管趋严有助于降低尾部风险,提升基金运作的稳健性。
- 对货币基金影响最大:包括投资范围收紧、摊余成本法限制、流动性管理工具增加等,可能对收益产生显著影响。
结论
此次《规定》的出台标志着公募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进入更精细化阶段,尤其是对货币基金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尽管短期内可能对基金规模与收益造成一定影响,但整体来看,监管对市场冲击可控,有助于提升行业稳定性与风险防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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