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第112号令】《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_16页_792kb
报告摘要
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总结
核心内容
《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旨在规范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维护市场秩序,防范风险,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该办法依据《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明确了股票期权交易的定义、监管体系、风险控制、投资者保护等关键内容。
主要观点
- 交易方式与标的:股票期权交易采用公开集中交易方式或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交易标的为标准化的股票期权合约,包括股票、跟踪股票指数的ETF等。
- 基本原则: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行为。
- 监管体系:中国证监会对股票期权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行业协会等实行自律管理。
- 市场准入:证券交易所经证监会批准可开展股票期权交易,交易品种需具备充分的现货基础、市场充分竞争、交割量充足等条件。
- 结算制度: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负责结算,并提供多边净额结算服务。
- 保证金管理:保证金以现金或认可证券形式缴纳,经营机构和结算参与人需对投资者资金实行分账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 投资者保护:实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经营机构需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并签署风险揭示书,保障投资者权益。
- 行权机制:买方有权在合约规定期间内决定是否行权,可使用自有资金、证券或借入资金、证券进行行权结算。经营机构可提供协议行权服务,需在合同中明确相关条款。
- 风险控制措施:包括保证金、涨跌停板、持仓限额、强行平仓、风险准备金等制度,以应对市场异常情况。
- 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单位或个人,将受到监管措施、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追究。
关键信息
交易规则与参与者
- 股票期权交易:指以股票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标准化合约交易。
- 做市商制度:做市商需提供双边报价,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市场操纵。
- 保证金安全存管:由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等机构负责监控。
投资者管理
- 投资者适当性:证券交易所制定投资者标准,经营机构需对投资者进行风险评估。
- 衍生品合约账户: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统一管理,用于记录股票期权持仓及变动。
- 行权与协议行权:买方可自主行权,经营机构可提供协议行权服务,需在合同中明确条款。
风险控制机制
- 强行平仓:当保证金不足或交收违约时,结算参与人或经营机构可强行平仓。
- 紧急措施:在市场异常情况下,交易所或结算机构可调整保证金、涨跌停板、持仓限额等。
- 风险准备金:经营机构需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风险准备金。
法律责任
- 违规处理:包括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行政处罚及刑事责任。
- 信息保密: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禁止利用内幕信息或未公开信息从事交易。
附录:术语解释
| 术语 | 定义 |
|---|---|
| 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 | 指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等机构 |
| 股票期权经营机构 | 经证监会批准经营股票期权业务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金融机构 |
| 股票期权结算参与人 | 具有结算参与人资格的机构 |
| 做市商 | 为股票期权合约提供双边报价的机构 |
| 权利金 | 买方支付给卖方的购买期权合约的资金 |
| 保证金 | 用于结算和保证合约履行的现金或证券 |
| 衍生品合约账户 | 用于记录期权合约交易及持仓的账户 |
| 行权 | 买方按照规定行使权利,买入或卖出标的证券或进行现金差价结算 |
| 协议行权 | 经营机构根据合同约定为投资者提供的行权服务 |
| 行权价格 | 合约中约定的行权时买入或卖出标的证券的价格 |
适用范围
-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股票期权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 适用于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经营机构、投资者等交易参与主体。
- 其他交易场所经证监会批准也可开展股票期权交易,参照本办法执行。
生效时间
-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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