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第126号令】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_26页_829kb
报告摘要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总结
核心内容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是为规范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而制定的法规,旨在通过激励机制促进公司持续发展,同时保障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办法涵盖了股权激励的定义、适用范围、实施条件、程序、信息披露要求以及监督管理等内容。
主要观点
- 股权激励的定义:股权激励是上市公司以股票为标的,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包括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两种形式。
- 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业务人员等,但不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同时,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近亲属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 激励计划内容:股权激励计划需明确激励目的、对象、权益数量、授予价格或行权价格、解除限售或行权条件、程序等,确保计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 业绩与个人绩效指标:激励对象行使权益需满足公司业绩指标和其个人绩效指标,相关指标应客观、公开、透明,并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 标的股票来源:上市公司可通过发行新股、回购股份或其他法律允许的方式获取标的股票。
- 激励计划有效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不得超过10年,且所有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 预留权益:预留权益不得超过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的20%,且需在12个月内明确授予对象,否则失效。
- 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包括董事会决议、激励计划草案、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等。
- 实施程序:股权激励计划需经董事会拟定、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审核、股东大会审议,实施过程中需遵循严格的程序和条件。
- 监督管理:办法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进行了明确禁止,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关键信息
一、激励计划的限制条件
-
上市公司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包括:
-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
- 上市后36个月内未按规定进行利润分配;
- 其他法律法规或证监会认定的情形。
-
激励对象不得包括:
- 独立董事和监事;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近亲属;
- 最近12个月内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或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人员。
二、激励计划的实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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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计划需包括:
- 激励目的;
-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权益数量、来源、占股本比例;
- 解除限售或行权的条件与安排;
- 授予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 会计处理方法与费用计提;
- 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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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解除限售或注销等程序需符合相关法规,且不得违反信息披露义务。
三、激励对象的条件与义务
- 激励对象需满足公司业绩与个人绩效的双重条件;
- 激励对象参与计划的资金来源必须合法合规;
- 激励对象不得在公司重大事项期间或限制期内行权;
- 激励对象不得利用激励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
四、信息披露要求
- 上市公司需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披露相关文件;
- 包括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内幕交易自查报告等;
- 股权激励的实施情况需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包括激励对象范围、授出数量、价格调整等。
五、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股权激励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
- 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需勤勉尽责,所出具文件需真实、准确、完整;
- 若激励计划实施不符合规定,证监会可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情节严重的可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结构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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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流程:
- 董事会拟定激励计划草案;
-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审核;
-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依法实施授予、行权、解除限售或注销等操作;
- 信息披露与定期报告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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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条件:
- 出现第十七条规定的不得继续实施的情形;
- 股东大会未通过激励计划;
-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终止实施激励计划。
附则
- 本办法适用于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
- 自2016年8月13日起施行,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需遵守国家有关部门的特别规定。
总结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为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提供了系统性、规范化的指导,强调了激励计划的合法性、透明性和公平性,确保激励对象与公司利益一致,同时防范内幕交易与市场操纵等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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