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第124号令】《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_8页_750kb
报告摘要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总结
核心内容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旨在建立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的长效机制,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该办法明确了基金的设立、职责、筹集、使用及监督管理机制,确保基金在风险处置中发挥积极作用。
主要观点
- 基金设立目的: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公共利益。
- 基金公司职责:负责基金的筹集、管理与使用;监测证券公司风险;参与风险处置;组织清算工作;维护基金权益。
- 基金筹集方式:主要来源于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经手费、证券公司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证券发行冻结资金利息收入、追偿所得、捐赠及其他合法收入。
- 基金使用范围:用于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破产或被行政接管、托管经营时对债权人进行偿付,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用途。
- 监督管理机制:证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分别负责基金公司的业务监管、国有资产管理和财务监督,以及再贷款资金的合规检查。
关键信息
基金公司组织架构
-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4名为执行董事,5名为非执行董事。
- 董事长:由证监会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后报国务院备案。
- 总经理与副总经理:由证监会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基金筹集
- 证券交易所:交易经手费的20%纳入基金。
- 证券公司:按营业收入的0.5%-5%缴纳基金,具体比例由基金公司根据风险状况确定并报证监会批准。
- 其他来源:包括证券发行冻结资金利息收入、追偿所得、捐赠等。
基金使用
- 偿付对象: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破产或被行政接管、托管经营时的债权人。
- 使用流程:证监会制定风险处置方案,基金公司制定使用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 受偿权:基金公司使用基金偿付债权人后,取得相应的受偿权,并参与清算。
监督管理
- 证监会:负责业务监管,监督基金的筹集、管理与使用,以及证券公司按期缴纳基金和报送信息。
- 财政部: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和财务监督,审批基金公司日常运营费用。
- 中国人民银行:监督基金公司使用再贷款资金的合规性。
- 违规处理:对挪用、侵占或骗取基金的行为依法严厉打击,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基金管理原则
- 安全稳健:基金公司需按照安全、稳健的原则管理基金,确保资金安全。
- 依法合规:基金公司需依法合规运作,确保基金的合法使用。
- 信息透明:基金公司需定期编制并报送基金筹集、管理、使用的月报信息,接受证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检查。
附则
- 托管清算机构:指在证券公司被行政接管、托管经营、撤销、关闭或破产时,负责实施相关措施的机构。
- 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 解释权:由证监会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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