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0号令】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_14页_870kb
报告摘要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总结
核心内容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是为规范货币市场基金的募集、运作及相关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规。该办法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范围、风险控制、信息披露、宣传推介、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主要观点
1. 货币市场基金定义与适用范围
- 货币市场基金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每个交易日可办理申购、赎回。
- 基金名称中使用“货币”、“现金”、“流动”等类似字样的基金适用本办法。
- 基金管理人可开发不同风险收益特征的货币市场基金产品。
2. 投资范围与限制
- 投资范围包括:现金、1年以内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
- 不得投资于股票、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等。
3. 投资比例限制
- 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 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20%,不具有托管人资格的不得超过5%。
4. 流动性管理
- 基金需保持一定比例的流动性资产,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合计不得低于5%。
- 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合计不得低于10%。
- 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不得超过30%。
- 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20%。
5. 净值计价与收益分配
- 货币市场基金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但需在基金合同中披露该方法及其对净值波动的影响。
- 采用摊余成本法的基金需使用影子定价进行风险控制。
- 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时,需在5个交易日内调整;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需暂停申购。
- 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需调整估值方法或暂停赎回并终止基金合同。
6. 赎回与费用管理
- 不收取申购、赎回费的基金可按不高于0.25%的比例计提费用用于销售与服务。
- 当单个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1%时,需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
- 单个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10%时,基金管理人可采取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措施。
7. 宣传推介与信息披露
- 购买货币市场基金不等于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不保证收益。
- 宣传材料需规范,不得承诺收益或夸大风险。
- 互联网销售需明确合作方、风险、业务规则,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8. 风险控制
- 基金管理人应坚持组合管理、分散投资,严格遵守投资范围与比例限制。
- 需建立流动性、利率、信用、交易对手、道德等风险控制机制。
- 逆回购交易需分散到期日与交易对手集中度,质押品应足额。
- 银行存款投资需评估风险敞口,提前支取导致的利息损失需用风险准备金或固有资金弥补。
- 需建立内部信用评级制度与压力测试制度。
9.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等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与监管职责。
- 违反规定可能导致行政监管措施,包括责令改正、暂停业务、罚款、取消资格等。
- 情节严重的,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关键信息
- 投资范围:仅限货币市场工具,包括现金、短期银行存款、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
- 流动性要求:需保持足够流动性资产,确保赎回需求。
- 估值方法:可采用摊余成本法,但需配合影子定价进行风险控制。
- 风险控制措施:包括强制赎回费用、暂停申购赎回、使用风险准备金等。
- 监管机构:中国证监会与中国人民银行共同负责监督管理。
- 法律责任:违反规定将面临行政监管、罚款、取消资格等处罚。
附则
- 本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 原有相关文件如《货币市场基金暂行规定》等同时废止。
- 本办法由证监会与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展开完整摘要
试读结束,高清完整版pdf/doc/ppt,请点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