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第114号令】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_12页_810kb
报告摘要
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总结
核心内容
《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为规范证券期货领域行政和解实施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而制定的制度性文件。该办法明确了行政和解的适用范围、实施程序、协议签订与执行、程序终止以及行政和解金的管理与使用等内容,旨在通过行政和解机制实现高效监管,减少争议,稳定市场预期。
主要观点
- 行政和解定义:行政和解是指中国证监会在调查执法过程中,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与其协商达成协议,终止调查执法程序。
- 适用原则:行政和解应遵循公平、自愿、协商、效能原则,不得由证监会主动提出或强制执行。
- 适用范围:适用于涉嫌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欺诈客户等行为的案件,但不适用于证监会派出机构负责的案件。
- 不适用情形:包括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受行政处罚的案件;涉嫌犯罪需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以及证监会基于审慎监管原则认定不适宜和解的案件。
- 实施程序:
- 由和解实施部门负责,与案件调查、审理部门相互独立。
- 行政相对人可在收到调查通知书至行政处罚决定前提出申请。
- 申请需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内容包括基本情况、事实理由、改正方案等。
- 和解实施部门需在5个工作日内征求案件调查部门意见,20个工作日内反馈。
- 协商期限为3个月,可延期。
- 协商实行回避制度,避免影响公正性。
- 协商过程中可征求相关机构或专家意见。
- 协议签订与执行:
- 协议需明确事由、和解金数额及交纳方式、整改措施、履行期限等。
- 和解金由专门机构专户管理。
- 投资者可申请补偿,但不得就已获补偿部分再次请求民事赔偿。
- 协议达成后,案件调查与审理程序中止。
- 行政相对人履行全部义务后,出具结案通知,案件终止。
- 程序终止情形:
- 发现新事实、证据,不符合和解条件。
- 未能在期限内达成协议。
- 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协议。
- 存在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
- 证监会认为有必要终止。
- 行政和解金管理:
- 由证监会会同财政部另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 行政和解金专户管理,用于补偿投资者损失。
- 保密与责任:
- 证监会及工作人员需对行政和解工作严格保密。
- 违反规定者将受到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键信息
- 适用对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申请时限:自收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至行政处罚决定前。
- 协商形式:以当面协商为主,工作人员不少于两人,需出示执法证件。
- 协议效力:协议无效情形包括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存在虚假材料等。
- 投资者权益:投资者可通过行政和解金补偿程序获得赔偿,但不得重复索赔。
- 试点时间:办法自2015年3月29日起施行。
总结
《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为证券期货领域引入了一种新的执法方式,旨在通过行政和解实现监管目标,提升执法效率,保护投资者权益。该办法对行政和解的适用条件、程序、协议内容、执行监督及终止情形均作出明确规定,强调公平、自愿、协商和效能原则,同时设立回避制度与保密要求,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行政和解金的专户管理与使用机制,也为投资者提供了明确的补偿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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