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1-14-深交所-我国开展证券融资融券交易问题研究(全文_深证综研字第0088号)_88页_231kb
报告摘要
研究报告总结
研究主题
陈建瑜依托深圳证券交易所视角研究我国证券市场引入融资融券交易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研究目的
- 探讨监管部门是否应建立融资融券制度,及其现有阶段是否具备可实施条件
- 提出中国实施融资融券交易的路径建议
主要结论
1. 必要性
融资融券交易有助于解决我国证券市场地下融资融券交易泛滥的问题,弥补市场监管的制度空白,并可满足投资者多样化的投资需求。此外:
- 是完善证券市场交易机制的关键环节
- 能为金融产品创新提供支持
- 有利于打通金融各层级间的协调监管通路和资源配置空间
2. 可行性
尽管我国《证券法》上明令禁止融资融券交易,法律上存在障碍,但试点条件已初步具备:
- 法规层面:法规已有松动趋势,央行等监管层释放金融混业信号
- 市场环境:市场容量大,投资者风险意识明显提升
- 技术层面:现有交易、登记、结算系统具备支持融资融券的技术基础
3. 实施路径
建议采用“过渡性专业化集中型”运作模式,设立证券金融公司实现“防火墙”作用,并实行分步实施战略:
第一阶段 :主要开展国债与股票的融资交易(解决券商挪用客户资金问题),规范地下融资行为
第二阶段 :扩大至股票的融券交易(卖空机制),推进市场交易机制变革
第三阶段 :实现交易机制的混合运作模式,提升市场竞争力
4. 风险管理与监管机制建议
- 建立多层次、分权制的“证监会+交易所以监管为主、央行宏观调控为辅”的金融监管体系
- 设定融资融券比例动态管理制度,运用保证金、保证金比例、卖空限制、账户风险分级管理等工具进行控制
- 推行净额结算制度,防范系统性风险
总体建议
- 制度设计应与市场参与主体的独立性、自律能力和监管体系完善程度紧密结合
- 强调监管与市场之间互动机制的重要性
- 秉持“试点先行、有序开放”的推进策略
本报告强调融资融券交易制度是我国证券市场走向成熟不可或缺的一环,并指出制度落地前需同步加强法律完善、市场主体风险控制能力与监管力度的综合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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