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4-09-深交所-_关于证券交易所创设违约金监管制度的研究_(全文_深证综研字第0162号)_37页_341kb
报告摘要
证券交易所创设违约金监管制度研究报告总结
核心内容概述
本报告旨在探讨我国证券交易所引入违约金监管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具体制度设计,以弥补当前自律监管措施的不足,提升监管效率,构建多层次、全方位的证券监管体系。
主要观点与关键信息
一、违约金制度缺失的后果
- 监管措施实效性不足:现有的自律监管措施如通报批评、公开遣责、暂停或终止资格等,缺乏对违规行为的实际震慑力。
- 监管结构不完整:缺乏金钱罚这一关键措施,导致监管层次缺失,容易形成监管死角。
- 监管体系不接轨国际:我国交易所尚未采用普遍存在的违约金制度,影响与国际市场的交流与合作。
- 加重行政监管压力:自律监管无力导致行政监管负担加重,监管效率低下。
二、创设违约金制度的必要性与意义
- 适应市场新变化:2006年以来,证券市场发展迅速,违规行为频发,亟需更有效的监管手段。
- 提高监管效率与效果:违约金制度具有适用便捷性和较高的实效性,有助于提升自律监管效率。
- 构建多层次监管体系:违约金制度不与证监会行政监管冲突,反而有助于形成更完善的监管体系。
三、创设违约金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 法律基础坚实:违约金作为合同约定的民事责任,其合法性基础明确。
- 国际通行做法:除我国香港地区外,全球主要证券交易所普遍采用违约金制度。
- 风险可控:通过制度设计和申诉机制,可以有效降低违约金制度被司法审查的风险。
四、违约金制度设计
- 适用对象:限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保荐人。
- 适用范围:仅限于违反交易所行为指引规则的行为,不涉及违反证券法等法律的行为。
- 适用标准:建议设置3万至30万元的幅度,根据违规情节和行为严重性进行调整。
- 适用程序:采用“查审分离”原则,设立违约金处分委员会,通过听证程序进行裁决,允许和解机制。
五、实施建议
- 修改上市文件:增加违约金制度的合法性基础,明确适用条件和标准。
- 衔接行政与民事责任:与证监会罚款和民事赔偿建立冲抵机制,提高监管协调性。
- 明确收入用途:将违约金收入用于投资者教育和保护,增强公众信任。
- 完善申诉与救济程序:设立独立的申诉机制,保障被监管者权益,提升制度公正性。
- 分步实施:建议先在创业板试点,再逐步向中小板和主板推广。
制度设计与适用对象
- 适用对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保荐人。
- 适用范围:仅限于违反交易所行为指引规则的行为,如违规交易、信息披露违规、内部治理违规等。
- 适用标准:根据违规情节和行为严重性,设置3万至30万元的违约金幅度。
- 适用程序:由外部人员组成的违约金处分委员会通过听证程序裁决,对于情节较轻的可直接裁决,无需听证。
国际经验借鉴
- 台湾地区:对券商和上市公司违规行为设定不同金额的违约金,如3万至50万新台币。
- 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和纳斯达克均设有违约金制度,数额从几千美元到数万美元不等。
- 英国:AIM市场对违规行为设定0-5万英镑的违约金,允许和解和复审。
- 澳大利亚:违约金范围从0-25万澳大利亚元,根据违规性质和后果进行区分。
- 新加坡:违约金范围为0-25万新加坡元,设有听证和上诉机制。
实施建议
- 分步实施:从创业板开始试点,逐步扩展至中小板和主板。
- 制度衔接:与证监会罚款和民事赔偿建立冲抵机制,避免重复处罚。
- 透明与公正:设立独立的申诉机制,提高程序透明度和公正性。
- 制度完善:建议修订上市规则和相关承诺书,明确违约金制度的适用条件和标准。
总结
违约金制度的引入将有助于提升我国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能力,构建更加完善的证券监管体系。通过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法律环境和市场实际,违约金制度的设计和实施具有现实可行性,也符合当前证券市场的发展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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