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创新背景下医保谈判方法研究_52页_2mb
报告摘要
医药创新背景下医保谈判方法研究总结
核心内容
本报告探讨了在医药创新背景下,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医保谈判机制,提高创新药的可及性与可负担性。通过分析国际经验与国内现状,提出了一系列改进措施,包括药品价值评估、支付标准形成、续约谈判、新增适应症医保准入、仿制药上市后的支付标准调整以及风险分担协议等。
主要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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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导向与创新尊重
医保谈判应以药品价值为核心,体现其对患者、家庭、经济和社会的多方面价值。创新药应获得更高的支付标准,以激励企业持续投入研发。 -
多维度价值评估体系
建议从临床、患者、创新和社会四个维度对药品进行价值评估,构建统一的评价指标体系,以支持基于价值的支付标准形成机制。 -
参照品选择原则
核价参照品应遵循“最相似”原则,优选适应症、疗效、机理、化学结构、剂型剂量相似的药品。同时,允许医保与企业之间就参照品选择进行充分沟通,提高证据质量和评估效率。 -
国际参考价的应用
国际参考价应与参照品价格、预算影响分析等综合考量,用于制定合理的支付标准。建议选择5-7个与中国医保制度和医疗目标相似的参考市场。 -
预算影响分析的规范与优化
不应设立针对某种疾病或药品的预算影响阈值,而应规范预算影响分析的技术操作和数据口径。同时,建议使用中国本土的真实世界数据,以提高预算影响测算的准确性。 -
续约谈判与支付标准调整机制
续约谈判应考虑药品的市场变化、预算影响和新的临床证据,以决定是否调整支付标准。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药品,可维持原有支付标准。 -
新增适应症的医保准入机制
新适应症应尽快纳入医保目录,允许企业在适应症获批后立即申请医保准入,缩短审批时间。同时,建议对多适应症药品进行按适应症价值评估,并采用加权平均支付标准。 -
仿制药与生物类似药的支付标准
仿制药和生物类似药的支付标准应根据其质量和市场情况动态调整。建议对仿制药设定为原研药价格的固定比例,对生物类似药则应进行专门的评估。 -
风险分担协议的探索与应用
风险分担协议是一种创新支付方式,可用于缓解医保基金的不确定性风险,提高药品的可及性。建议探索基于疗效和财务的两种类型,并在高预算影响药品中优先应用。
关键信息
- 价值评估框架:建议建立基于价值导向的药品评估体系,将药品分为重大/显著价值、中等价值和微价值三类,并采取相应的支付标准。
- 支付标准形成机制:综合考虑价值评估得分、国际参考价、参照品价格、预算影响等因素,避免单一依赖最低价。
- 续约与适应症准入:续约谈判应设定明确的调整条件和规则,允许符合特定条件的药品维持原有支付标准;新增适应症应尽快纳入医保目录,避免等待续约期。
- 仿制药与生物类似药的核价机制:建议对仿制药和生物类似药进行差异化管理,根据质量与市场情况制定支付标准。
- 风险分担协议:建议在医保谈判中引入风险分担协议,以应对疗效和预算的不确定性,提高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率。
结构与建议
一、药品价值与核价评估
- 价值导向、尊重创新是核心原则。
- 药品按价值分级,不同等级采用不同的支付标准确定方式。
- 采用综合评估方法,考虑多种因素,避免仅以最低价为依据。
- 建议医保部门建立常设评估机构,与企业进行充分沟通,提高评估效率和透明度。
二、续约谈判和新适应症准入
- 续约谈判应设定明确的调整条件,如预算影响和新证据。
- 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药品维持原有支付标准,保障药企的创新积极性。
- 新适应症应尽快纳入医保目录,缩短时间间隔。
- 对多适应症药品,建议按适应症价值进行加权平均支付标准。
三、创新支付方式
- 风险分担协议包括基于疗效和财务两种形式。
- 基于疗效的风险分担协议需考虑患者、结果、测量、数据和支付等多方面因素。
- 基于财务的风险分担协议,包括降价和还款两种响应机制。
- 建议在国家层面选择诊疗高度集中的病种进行试点,或允许地方先行探索。
国际经验借鉴
- 德国:按附加临床疗效分为6级,前4级通过谈判确定支付标准,后2级按国内参照品价格。
- 中国台湾:按创新程度分为1类和2类,1类以十国药价中位数核价,2类以十国药价中位数为上限。
- 日本:对有参照品的创新药根据创新性赋予溢价,无参照品则采用成本加成法。
- 法国:对ASMR评级I-III级的药品给予价格保护,IV-V级则根据相对疗效核价。
- 加拿大、澳大利亚、韩国:要求企业提交预算影响分析,并将其作为谈判的一部分。
结论
医保谈判机制的完善对于提高创新药的可及性和可负担性至关重要。通过引入价值导向、优化参照品选择、规范预算影响分析、探索风险分担协议等方式,可以实现医保基金的可持续运行,同时保障患者能够及时使用创新药物,促进医药行业的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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