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中国证监会对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债券的问答_9页_947kb
报告摘要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监管问答总结
核心内容
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多项监管问答,旨在规范公司债券发行行为,强化信息披露要求,防范市场风险,保障投资者权益。问答内容涵盖律师、会计师事务所被调查的处理、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发行、行业分类界定、重大事项披露、重组影响分析、可分配利润与净资产计算、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披露等多个方面。
主要观点与关键信息
1. 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被调查或整改的处理
- 处理原则:若发行人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被立案调查或责令整改,中国证监会将暂停受理和审核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 具体操作:
- 在交易所上市预审核受理环节,不再接受相关法律意见书。
- 交易所已受理但未出具预审核意见函的,由发行人申请中止审核,或由交易所决定中止。
- 若发行人更换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可申请恢复审核,新律师需重新出具法律意见书,主承销商需说明差异并发表核查意见。
- 若证监会已核准但未发行或已发行待上市,需由主承销商及律师事务所说明原因,影响重大时需另行聘请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2. 失信行为对发行公司债券的影响
- 失信类型:
-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
- 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
- 监管措施:中国证监会将对上述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限制其发行公司债券。
- 核查要求:主承销商、发行人律师需通过指定系统(如最高人民法院、安全监管总局、环境保护部、“信用中国”等)核查发行人是否属于失信主体,并发表核查意见。
3. 行业分类界定
- 依据文件:《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证监会公告〔2012〕31号)。
- 披露要求:发行人应在提交发行申请时明确披露公司所属行业。
4. 重大事项的报告与披露
- 重大事项范围:
-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 募集资金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 发生重大亏损
- 被媒体质疑的重大事项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
- 重大资产重组
- 董事、监事、高管被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
- 处理措施:未及时报告、披露或核查的,证监会将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严重者将依法处罚或移送司法机关。
5. 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要求
- 披露内容:发行人需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重组事项对生产经营、偿债能力的影响。
- 适用对象:上市公司、股转系统挂牌公司及非上市/挂牌公司。
- 核查要求:中介机构需对重组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6. 重组前业绩模拟计算的适用条件
- 条件:重组后实现的利润需达到盈利预测水平。
- 核查要求:主承销商、律师、会计师需核查并发表意见。
7. 房地产企业信息披露强化要求
- 披露内容:
- 行业宏观影响因素
- 市场环境状况
- 公司商业模式及经营情况
- 业务所在区域
- 三、四线城市业务集中情况
- 核查要求:主承销商需制定严格的风险管理制度,核查信息披露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完善持有人权益保护。
8. 产能过剩行业信息披露强化要求
- 行业范围:煤炭、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光伏、船舶等。
- 披露内容:
- 行业宏观影响因素
- 市场供求及产品价格变动
- 行业利润水平
- 经营业绩下降原因及应对措施
- 偿债保障措施
- 核查要求:中介机构需核查并发表意见,必要时进行风险提示。
9. 非经营性往来占款或资金拆借披露要求
- 披露内容:
- 往来占款或资金拆借情况(包括关联方)
- 交易决策权限、程序、定价机制
- 风险提示及重大事项提示
- 是否涉及新增事项及持续披露安排
- 核查要求:中介机构需加强合规性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0. 会计师事务所被调查的处理
- 披露内容:说明调查进展、是否影响资格、涉案注册会计师是否为签字会计师。
- 核查要求:主承销商、律师需核查并发表意见。
11. 资信评级差异披露要求
- 披露内容:发行人应在募集说明书中作“重大事项提示”,披露评级差异。
- 核查要求:主承销商需关注评级差异,进行必要核查并出具意见。证监会将重点检查评级业务一致性,严惩违法违规行为。
总结
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债券发行提出了全面、严格的信息披露和合规核查要求,旨在提升市场透明度,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各中介机构需履行核查职责,发行人应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时,针对失信行为、重大事项、重组影响、行业分类、评级差异等情形,证监会明确了具体的处理流程和监管措施,强化了对市场参与者的约束与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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