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智能网联汽车政策法律研究报告-赛迪智库-2019.10-67页_1023kb
报告摘要
2019智能网联汽车政策法律研究报告总结
核心内容
智能网联汽车作为汽车工业与人工智能技术融合的产物,正在引发交通形态、社会分工及法律规则的深刻变革。它不仅需要新的法律规则,更需要新的治理理念。本报告分析了智能网联汽车对既有规则的冲击,以及全球主要国家和地区在规则修订方面的进展,并提出了我国在政策法律方面的修改建议。
主要观点
- 智能网联汽车是“破坏式创新”,改变了传统交通中人、车、路的关系,引入了新的交通要素。
- 规则需求从单一的商业化转向测试与商业化并重,规则要素也从以人为主转向兼顾人、车、路等多元要素。
- 智能网联汽车的出现带来了新的安全、隐私、责任划分等法律问题,需要新的法律制度予以规范。
- 各国在规则修订上呈现出不同的策略,如美国注重联邦与州的协调,欧洲强调安全与伦理,日本采取渐进式修订,新加坡制定国家标准,荷兰强调开放与安全并重。
关键信息
一、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的规则之变
(一)规则需求之变
- 测试阶段需要大量规则,包括封闭场地测试、开放道路测试和商业部署规则。
- 测试规则要求测试主体、测试车辆、参与主体及法律责任明确。
(二)规则要素之变
- 引入新的要素,如自动驾驶系统、数据和信息。
- 需要对新型生命权问题进行规范,包括二难选择和内外生命权分配。
- 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成为新挑战,需建立数据保护制度,明确告知义务和用户选择权。
- 责任划分需要区分人为干预、设计缺陷、算法合理性等因素,不能仅依赖企业道德责任。
二、全球主要国家和地区的规则修订进程
(一)美国
- 联邦层面:不干预技术路径,构建安全框架。
- 加州:制定全面的自动驾驶法规,包括测试、部署、远程测试等。
- 内华达州:设立自动驾驶汽车网络公司,推动示范运营。
- 亚利桑那州:以行政命令推动自动驾驶测试和运营,形成宽松制度环境。
(二)欧洲
- 欧盟:构建协调框架,推动基础研究和国际合作。
- 英国:重视保险责任制度,制定实践准则。
- 德国:注重伦理引导,设立道德委员会,强调对人的保护。
- 荷兰:强调“边做边学”,制定实验法案,推动智能网联汽车的开放与安全。
(三)新加坡
- 率先制定国家标准,如《技术规范68》。
- 推动监管沙盒,测试自动驾驶汽车的安全能力。
(四)日本
- 循序渐进修订规则,强调部门协同。
- 开放一般道路测试和部分商业化部署,如自动驾驶出租车。
三、智能网联汽车对既有规则的冲击
(一)交通规则
- 人:需转变驾驶人员与驾驶许可制度,根据智能等级调整驾照要求。
- 车:缺乏安全标准和细化的智能等级,需制定新的标准。
- 路:受地图限制且缺乏车路协同标准,需完善道路建设标准和通行规则。
(二)经营规则
- 运输规则:测试和商用阶段均存在法律限制,需调整运输资质和标准。
- 合同规则:传统合同法在自动驾驶场景下需新的解释,如要约与承诺的界定。
- 竞争规则:自动驾驶平台可能具有天然垄断性,需考虑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性。
- 保险规则:自动驾驶汽车尚未纳入交强险范围,事故责任划分存在争议。
(三)法律责任
- 侵权责任:需重新设计责任划分规则,区分人为干预、设计缺陷等。
- 违约责任:需考虑自动驾驶汽车与传统车辆的不同责任归属。
- 刑事责任:需明确自动驾驶系统引发事故的法律后果。
我国政策法律修改建议
- 推动立法组建设,研究重点事项和冲突条文。
- 评估企业技术能力,建立行业需求收集渠道。
- 重视伦理引导作用,建立自动驾驶伦理委员会。
- 形成多元治理体系,发挥行业治理能力。
- 加强部门协同合作,制度化和规范化协同机制。
- 构建多级管理体制,鼓励地方政府发挥创造性。
结语
智能网联汽车的发展不仅带来了技术革新,也对法律规则提出了新的挑战。各国在规则修订上各有侧重,我国应结合自身国情,构建适应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的法律体系,推动产业创新与治理创新,以在未来的产业竞争中获得制度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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