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智能网联汽车政策法律研究报告-赛迪智库-2019.10-67页_914kb
报告摘要
2019智能网联汽车政策法律研究报告总结
核心内容
智能网联汽车是汽车工业与人工智能技术融合的创新产物,被视为我国抢占未来汽车产业制高点的关键。其发展将带来交通形态、社会分工、法律体系等多方面的深刻变革。法律规则建设是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的关键环节,既要适应新技术带来的挑战,又要促进新业态的健康发展。
主要观点
- 智能网联汽车属于“破坏式创新”,将改变传统交通中人、车、路的关系,需要新的治理理念和法律规则。
- 智能网联汽车的发展促使规则需求从单一的商业化需求转向测试与商业化并行的双轨需求。
- 规则要素从基于人的体系转向兼顾人与机器等多种要素,如数据安全、算法合理性和伦理道德等。
- 各国在智能网联汽车立法上呈现出不同的路径,美国注重联邦与州的分工,欧洲强调协调框架,日本采用渐进式修订,新加坡率先制定国家标准,英国重视保险责任制度,德国关注伦理道德引导。
关键信息
一、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的规则之变
(一)规则需求之变
- 测试阶段的规则需求显著增加,包括封闭场地测试、开放道路测试和商业部署规则。
- 传统汽车产业的规则制定多从商业化阶段开始,而智能网联汽车则需在测试阶段即建立规则体系。
(二)规则要素之变
- 交通规则需适应新的要素,如自动驾驶系统、数据安全等。
- 新型生命权问题、监管对象转变、信息安全与隐私保护、法律责任划分等成为重点。
二、全球主要国家和地区的规则修订进程
(一)美国
- 联邦层面强调不干预技术路线,构建安全框架。
- 加州建立全面的自动驾驶法规,包括测试许可、远程测试、执法互动计划等。
- 内华达州设立“自动驾驶汽车网络公司”,推动示范运营。
- 亚利桑那州以行政命令为主,形成宽松制度环境。
(二)欧洲
- 欧盟推动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制定协调框架。
- 英国注重保险责任制度,推动法律审查与更新。
- 德国关注伦理道德,制定相关伦理指导原则。
- 荷兰采用“边做边学”的理念,重视知识传播和安全审查。
(三)新加坡
- 率先制定国家标准《技术规范68》,为自动驾驶测试和部署提供指引。
- 推行监管沙盒模式,鼓励创新并确保安全。
(四)日本
- 采用循序渐进方式修订智能网联汽车相关法律。
- 通过《道路运输车辆法》和《道路交通法》修订,推动测试和商业化部署。
- 注重部门协作,确保规则制定的连贯性。
三、智能网联汽车对既有规则的冲击
(一)交通规则
- 人:自动驾驶改变了驾驶人员与驾驶许可制度,需根据智能等级调整驾驶资质。
- 车:现行安全标准不适用于智能网联汽车,需建立新的智能等级标准和系统安全要求。
- 路:缺乏与自动驾驶匹配的道路建设标准和车路协同规范,影响技术发展和商业化进程。
(二)经营规则
- 运输规则:测试和商用阶段均面临法律限制,需调整运输资质和标准。
- 合同规则:自动驾驶运输合同的缔约过程面临传统合同法的解释难题,需探索新的合同模型。
- 竞争规则:智能网联汽车可能形成新的垄断,需重新审视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
- 保险规则:现行保险制度对自动驾驶事故责任认定存在不确定性,需完善相关责任保险体系。
四、我国智能网联汽车政策法律修改建议
- 推动立法组建设,研究重点事项和冲突条文。
- 评估企业技术能力,建立行业需求收集渠道。
- 建立自动驾驶伦理委员会,引导伦理道德发展。
- 形成多元治理体系,发挥行业治理能力。
- 加强部门协同合作,制度化、规范化。
- 构建多级管理体制,发挥地方政府创造性。
总结
智能网联汽车的发展需要法律规则的创新和治理理念的更新。各国在智能网联汽车的法律建设中,体现出不同的立法路径与治理思路,但共同强调了安全、责任、数据与伦理等方面的重要性。我国应加快智能网联汽车相关法律的修订,构建适应新技术发展的法律体系,以促进产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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