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智能网联汽车政策法律研究报告-赛迪智库-2019.10-67页_1019kb
报告摘要
2019智能网联汽车政策法律研究报告总结
核心内容概述
本报告由赛迪研究院政策法规研究所发布,聚焦智能网联汽车发展所面临的法律与政策挑战。智能网联汽车作为汽车工业与人工智能技术融合的产物,正在引发交通规则、经营规则、法律责任等领域的深刻变革。报告指出,智能网联汽车的发展需要法律规则的适应性调整,同时强调治理理念创新的重要性,以实现规则之变与业态之变的同步。
主要观点
- 智能网联汽车是“破坏式创新”,改变了传统交通中人、车、路的关系,增加了新的交通要素。
- 规则需求发生转变,从单一商业化需求转向测试与商业化并重。
- 规则要素发生转变,从以人类为中心转向兼顾人类与机器的法律地位和责任。
- 法律责任面临重构,需要重新划分产品责任、侵权责任与刑事责任。
- 全球规则制定呈现多元化趋势,各国根据自身产业基础与法律体系制定不同的规则。
关键信息
一、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的规则之变
(一)规则需求之变
- 从传统汽车商业化需求,转向测试和商业化并行的双轨需求。
- 测试阶段需要制定封闭场地、开放道路、商业部署等多类规则。
(二)规则要素之变
- 引入“机器”作为新的交通主体,对数据、信息、算法等要素提出新的法律要求。
- 安全保障从被动型向主动型转变,引发新型生命权分配问题。
(三)信息安全与隐私保护
- 智能网联汽车收集大量数据,需建立数据保护制度,确保消费者数据安全。
- 企业需履行告知义务,消费者需有自由选择权,但具体适用范围存在争议。
(四)法律责任划分
- 传统责任划分模式不适用于自动驾驶汽车,需区分人为干预、设计缺陷、算法合理性等。
- 企业可能承担产品责任,如沃尔沃、奥迪等企业已表态对自动驾驶事故承担责任。
二、全球主要国家和地区规则修订进程
(一)美国
- 联邦层面:不干预技术路线,构建安全框架,发布自动驾驶1.0、2.0、3.0政策。
- 加州:建立全面的自动驾驶法规,包括测试许可、远程测试要求、执法互动计划等。
- 内华达州:设立“自动驾驶汽车网络公司”,推动示范运营落地。
- 亚利桑那州:以行政命令为主,形成宽松制度环境,设立自动驾驶监督委员会。
(二)欧洲
- 欧盟:推动智能网联汽车战略,制定协调框架,推动成员国合作。
- 英国:重视保险责任制度,设立自动驾驶试验准则,推动法律审查。
- 德国:关注伦理道德引导,设立自动驾驶伦理委员会,修订《道路交通法》。
- 荷兰:强调“边做边学”理念,设立“自动驾驶知识议程”项目,推动测试与示范。
(三)新加坡
- 率先制定国家标准《技术规范68》,构建监管沙盒机制。
- 以“安全与开放并重”为原则,推动测试与商业化部署。
(四)日本
- 循序渐进修订规则,强调部门协同。
- 已开放一般道路测试、部分商业化部署,如自动驾驶出租车。
- 建立“设计运行域”(ODD)制度,推动技术与法律的同步发展。
三、智能网联汽车对既有规则的冲击
(一)交通规则
- 人:驾驶资质要求需调整,从人工驾驶向自动驾驶过渡。
- 车:缺乏安全标准和细化的智能等级划分,影响车辆上路。
- 路:道路建设标准不明确,限制自动驾驶发展,缺乏车路协同标准。
(二)经营规则
- 运输规则:测试阶段受限,商用阶段面临资质与标准问题。
- 合同规则:传统合同法难以适用于自动驾驶合同,需新解释模型。
- 竞争规则:自动驾驶平台可能形成垄断,需重新审视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法。
- 保险规则:现行保险制度难以适应自动驾驶事故责任,需构建新责任体系。
(三)法律责任
- 侵权责任:需区分产品责任与驾驶员责任,完善责任归属机制。
- 违约责任:涉及合同法,需适应自动驾驶运输场景。
- 刑事责任:自动驾驶汽车事故可能涉及刑事责任,需明确责任主体。
四、我国智能网联汽车政策法律修改建议
- 推动立法组建设,研究重点事项和冲突条文。
- 评估企业技术能力,建立行业需求收集机制。
- 重视伦理引导,设立自动驾驶伦理委员会。
- 形成多元治理体系,发挥行业治理能力。
- 加强部门协同,推动制度化、规范化机制。
- 构建多级管理体制,鼓励地方政府创新。
结语
智能网联汽车的发展对法律体系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需要从规则需求、要素构成、责任划分等多个方面进行调整。各国在规则制定上呈现出不同的路径,如美国强调双轨并行,欧洲注重协调与伦理,新加坡聚焦安全与标准,日本则注重渐进与协同。我国需在这些经验基础上,加快立法与治理创新,以保障智能网联汽车产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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