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智能网联汽车政策法律研究报_67页_2mb
报告摘要
2019智能网联汽车政策法律研究报告总结
核心内容
智能网联汽车作为汽车工业与人工智能技术融合的产物,正在引发交通形态、社会分工和法律规则的重大变革。它不仅是我国抢占未来汽车产业发展的关键,也对传统法律规则带来了挑战。法律规则的建设是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的重要支撑,需推动规则创新与治理理念更新,以适应新技术带来的新问题。
主要观点
- 规则需求变化:智能网联汽车在测试阶段需要大量法律规则支持,不同于传统汽车从商业化开始才制定相关法律。
- 规则要素变化:从以人为核心的要素体系转向兼顾人类与机器的多元要素体系,尤其是自动驾驶系统作为新的交通参与者。
- 责任划分复杂化:智能网联汽车事故责任涉及产品责任、操作责任、系统责任等,需建立更加细致的法律框架。
- 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智能网联汽车收集和处理大量数据,需建立相应的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制度。
- 保险责任制度:智能网联汽车的保险责任需结合自动驾驶技术特点进行调整,特别是在测试阶段和商业化阶段的保障机制。
关键信息
一、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的规则之变
- 规则需求之变:从单一的商业化需求转向测试和商业化并行的双轨需求,测试阶段的规则需求显著增加。
- 规则要素之变:从以人为中心转向以人类、机器、数据等多要素并重,引入了新的法律主体和责任要素。
- 新型生命权问题:自动驾驶系统具有更强的控制能力,引发新的安全策略和伦理问题,如二难选择和车内外生命权分配。
- 监管对象转变:自动驾驶系统成为新的监管对象,需建立独立的法律地位和监管机制。
- 信息安全与隐私保护:数据收集、使用和删除的规则需进一步完善,需明确告知义务和用户选择权。
二、全球主要国家和地区的规则修订进程
美国
- 联邦层面:推动自动驾驶发展,构建安全框架,避免技术干预。
- 加州:建立全面的自动驾驶法规体系,包括测试、商业部署、远程操作和执法互动等要求。
- 内华达州:设立“自动驾驶汽车网络公司”,推动示范运营,并设立严格的测试与运营规则。
- 亚利桑那州:以行政命令为主推动自动驾驶,建立宽松制度环境,形成以行政首长为中心的协调机制。
欧洲
- 欧盟:制定协调框架,推动智能网联汽车发展,关注安全、技术标准和国际合作。
- 英国:重视法律审查和保险责任制度,推动自动驾驶测试和商业化。
- 德国:关注伦理道德引导,设立伦理委员会,强调对人的保护。
- 荷兰:推行“边做边学”理念,注重实践和知识传播,建立灵活的测试和运营规则。
新加坡
- 国家标准:率先制定《技术规范68》,为自动驾驶测试和部署提供政策指引。
- 测试规则:允许在特定区域和场景下进行测试,重视安全与灵活性的平衡。
日本
- 循序渐进:通过多部门协作,逐步修订法律,允许部分商业化部署。
- 标准建设:推动智能网联汽车的测试与部署,关注安全标准和系统可靠性。
三、智能网联汽车对既有规则的冲击
1. 交通规则
- 人:驾驶人员资质要求变化,自动驾驶时代不再需要传统驾驶资格。
- 车:缺乏明确的安全标准和智能等级划分,影响智能网联汽车的测试和上路。
- 路:道路建设标准不明确,缺乏车路协同标准,限制自动驾驶技术发展。
2. 经营规则
- 运输规则:测试阶段和商业化阶段均存在法律限制,如资质要求和运输限制。
- 合同规则:自动驾驶运输合同的订立面临法律解释难题,需探索新的合同模型。
- 竞争规则:自动驾驶平台可能形成垄断,需调整竞争法以适应新兴业态。
- 保险规则:测试和商业化阶段的保险责任尚未明确,需完善保险制度。
3. 法律责任
- 侵权责任:自动驾驶事故责任划分复杂,需重新设计责任体系。
- 违约责任:涉及智能网联汽车服务合同,需明确责任承担方式。
- 刑事责任:自动驾驶系统在事故中可能被认定为责任主体,需明确刑事责任划分。
我国政策法律修改建议
- 推动立法组建设:研究重点事项和冲突条文,完善相关法律体系。
- 评估企业技术能力:建立行业需求收集渠道,提升法律与技术的契合度。
- 重视伦理引导:建立自动驾驶伦理委员会,推动伦理原则的法律化。
- 形成多元治理体系:发挥行业治理能力,构建适应自动驾驶的治理结构。
- 加强部门协同:推动跨部门合作,实现法律制度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 构建多级管理体制:鼓励地方政府探索创新,推动智能网联汽车的本地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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