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放松中小企业融资监管的启示和建议:新三板发行制度改革与美国经验-20180820-申万宏源-16页-1mb
报告摘要
新三板发行制度改革与美国经验总结
核心内容
本文主要探讨了新三板市场在股票发行制度方面的改革方向,并借鉴了美国JOBS法案的经验,提出了多项改革建议。文章指出,新三板市场目前面临融资难、流动性不足等问题,而股票发行制度的改革是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
主要观点
- 新三板市场现状:自2015年以来,新三板市场持续低迷,融资额和交易量大幅下降,市场功能逐渐衰退。
- 发行制度改革的重要性:放松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发行的管制,有助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并提升二级市场流动性。
- 美国经验借鉴:美国通过JOBS法案等系列政策,对中小企业融资进行了多维度、多层次的制度设计,有效提升了融资效率并保护了投资者权益。
关键信息
1. 美国证券发行制度特点
- 多维度发行方式:美国证券发行制度涵盖多种方式,如小额公开发行、私募、股权众筹等,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最适合的融资方式。
- 融资规模与信息披露平衡:融资规模越大,信息披露要求越高;融资规模较小的则可享受较低的监管要求。
- 投资者分类与保护:美国将投资者分为获许投资者和非获许投资者,对非获许投资者进行严格限制,以保护其免受高风险投资的侵害。
2. JOBS法案主要措施
- 为EGC(新兴成长公司)提供便利:降低IPO和股票发行的监管要求,使EGC更易获得融资。
- 放宽小额公开发行注册门槛:将小额公开发行的注册豁免额度提高至5000万美元,并提高了信息披露要求。
- 规范股权众筹机制:通过集资门户进行众筹融资,允许企业通过互联网进行融资,同时对投资者投资额度进行限制。
3. 政策建议
- 提高公开发行“200人”上限:建议参考JOBS法案,将新三板公司公开发行股东人数上限提高至2000人,以适应市场发展需要。
- 放松非上市公众公司定向发行35人限制:新三板公司现有股东均为合格投资者,因此对非获许投资者数量的限制不再必要。
- 增设公开发行层:建议由市场决定公司是否进入公开发行层,只要满足规定条件即可,以提升流动性并实现市场价值发现功能。
重要启示
- 制度设计应灵活:新三板应借鉴美国的分类监管和多维度发行制度,提升企业融资的灵活性。
- 信息披露与市场效率平衡:应根据融资规模调整信息披露要求,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 投资者保护机制:在提升融资便利的同时,不能忽视对投资者的保护,应通过分类管理实现两者之间的平衡。
结论
新三板发行制度改革是解决当前市场困境的重要手段,应从放松管制、提升流动性、优化信息披露等方面入手。美国JOBS法案提供了有益的借鉴,特别是在多维度发行制度和投资者分类管理方面。通过适当提高股东人数上限、放宽定向发行限制、增设公开发行层,新三板有望实现市场功能的恢复与提升。
表格概览
表 1: 美国证券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的主要区别
| 项目 | 公开发行 | 非公开发行 |
|---|---|---|
| 募资对象 | 投资者数量和类别不受限制 | 投资者受到限制,放宽对获许投资者的限制 |
| 发行方式 | 允许广告等公开方式 | 不得采用一般性招揽或广告等方式 |
| 监管方式 | 以综合信息披露和反欺诈为核心的严格监管 | 监管相对较少 |
| 法律责任 | 以严格的反欺诈为核心的法律责任 | 不涉及与注册有关的反欺诈条款 |
表 2:JOBS法案前小额公开发行与私募发行的监管比较
| 项目 | A条例 | D条例规则504 | D条例规则505 | D条例规则506 |
|---|---|---|---|---|
| 发行人资格 | 仅适用于美国或加拿大公司,且不属于如壳公司、石油/天然气公司等 | 不适用于《1934年证券交易法》中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投资公司等 | 不适用于投资公司 | 对公司类型无限制 |
| 发行限额 | 12个月内总发行额不超过500万美元 | 12个月内的总发行金额不超过100万美元 | 12个月内总发行金额不超过500万美元 | 无限制 |
| 投资者数量限制 | 对人数和发行对象没有限制 | 获许投资者没有数量限制 | 获许投资者无限制,普通投资者不得超过35人 | 获许投资者无限制,普通投资者不得超过35人 |
| 投资者资格 | 需要具备财务和商业知识 | 需要具备财务和商业知识 | 无限制 | 无限制 |
| 信息披露 | 需要向SEC提交发行说明书并经审核 | 不需要披露特定信息 | 必须向普通投资者披露 | 必须向普通投资者披露 |
| 转售限制 | 原则上无限制 | 限制转售,须满足一定条件方可转售 | 规则144:报告公司6个月的持有期限,非报告公司1年的持有期限 | 规则144A:无持有时间和转让数量限制 |
参考文献
- 陈华妹,2013:《中国股票非公开发行和美国私募制度的比较分析》,《财会月刊》第9期。
- 梁家全,陈智鹏,2014:《美国JOBS法案对中国证券发行制度改革的启示》,《金融理论与实践》第4期。
- 林建,2008:《大交易场:美国证券市场风云实录》,机械工业出版社。
- 刘宏光,2016:《小额发行注册豁免制度研究——美国后JOBS法案时代的经验与启示》,《政治与法律》第11期。
- 鲁公路,李丰也,邱薇,2012:《美国JOBS法案、资本市场变革与小企业成长》,《证券市场导报》第8期。
- 徐明,杨柏国,2010:《模糊的边界:析美国证券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之融合》,《证券法苑》,第3卷。
- 徐瑶,2017:《从《A+条例》看美国小额发行豁免之殇》,http://www.finlaw.pku.edu.cn/zhongxinzixun/zuixinwenzhang/4759。
- 张晓艳,2015:《美国JOBS法案分析》,《金融会计》第5期。
- 赵英杰,张亚秋,2014:《JOBS法案与美国小企业直接融资和监管制度变革研究》,《金融监管研究》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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