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天然气供气合同债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托管协议_45页_13mb
报告摘要
周口天然气供气合同债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托管协议总结
核心内容概述
本《周口天然气供气合同债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托管协议》由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管理人)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托管人)签署,旨在规范专项计划资产的托管流程,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确保专项计划资产的安全与合规运作。协议涵盖了资产托管、账户管理、资金划转、收益分配、投资管理、业务监督、协议终止与清算、违约责任、不可抗力、保密义务及法律适用等内容。
主要观点与关键信息
1. 托管范围与责任
- 托管人仅负责保管专项计划账户内的资金,不承担对非托管资产(如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场外货币市场基金等)的保管与监督责任。
- 托管人对因第三方原因导致的非托管资产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2. 计划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 权利:
- 有权将认购资金用于购买基础资产并分配资产收益。
- 有权监督托管人,针对其违约行为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投资者权益。
- 有权追偿因托管人过错导致的资产损失。
- 有权解任或接受托管人的辞任。
- 义务:
- 委托托管人开立专项计划账户并提供相关资料。
- 独立记账、核算,确保不同专项计划资产相互独立。
- 按照协议规定向托管人发出划款指令,确保资金用途合法合规。
- 定期披露资产管理报告,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 承担因自身过错导致资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 执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大会的决议。
3. 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 权利:
- 有权收取托管费、汇划费。
- 有权查询专项计划的经营运作情况。
- 有权向计划管理人披露年度托管报告。
- 义务:
- 按照协议独立核算、分账管理,确保资产与自有资产、其他客户资产相互独立。
- 执行计划管理人的资金拨付指令,监督其运作。
- 在发现计划管理人指令违反协议时,有权拒绝执行并报告监管机构。
- 保存与专项计划相关的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资料,保存期限为15年。
- 承担因自身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资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 在发生重大事项时及时通知计划管理人。
4. 专项计划账户的开立与使用
- 托管人需根据计划管理人指令在营业机构开立专项计划账户,账户名称为“周口天然气供气合同债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 专项计划账户用于接收募集资金、支付基础资产购买价款、存放现金、支付费用、进行投资等。
- 所有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该账户进行,且资金按活期账户计息。
5. 认购资金的使用
- 认购资金用于向原始权益人购买基础资产、消除权利负担及支付托管费。
- 托管人需在专项计划设立日当日16:30前完成资金划转。
- 若资金未足额到账,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付款指令,计划管理人不得要求其垫付资金。
6. 资产收益分配机制
- 非清算情况下的分配顺序:
- 支付税款、杂项费用;
- 支付计划管理人管理费及其他中介费用;
- 支付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和收益;
- 若保证人履行了担保义务,则支付保证人已履行但未获偿付的金额;
- 剩余资金分配给次级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
- 清算情况下的分配顺序:
- 支付清算费用;
- 支付税款;
- 支付杂项费用;
- 支付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本金;
- 支付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收益;
- 支付保证人已履行担保义务但未获偿付的金额;
- 剩余资金分配给次级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
- 加速清偿或违约事件下的分配:
- 原始权益人需履行基础资产回购义务;
- 若未履行,计划管理人可要求保证人履行担保义务;
- 若保证人仍未能履行,计划管理人可变现其他资产;
- 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收益按1.5倍预期收益率计付。
7. 投资限制与清算安排
- 专项计划账户中的资金可投资于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场外货币市场基金等低风险、高流动性资产。
- 禁止从事股票、权益类资产、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对外担保等高风险活动。
- 投资指令需通过托管人授权,托管人对指令进行形式审核,若发现越权交易,有权拒绝执行并报告监管机构。
8. 业务监督
- 托管人有权对计划管理人的资金划拨行为进行监督,并在发现越权交易或超买、超卖行为时进行干预。
- 计划管理人有权对托管人进行监督,若发现其违反协议,有权解任托管人。
- 双方应互相配合,确保监督机制的有效运行。
9. 费用与支付
- 专项计划费用包括交易手续费、托管费、汇划费等,由专项计划资产承担。
- 托管费为105万元,由托管人于专项计划设立日一次性收取。
- 其他费用由计划管理人发出划款指令,托管人复核后支付。
10. 协议终止与清算
- 协议在计划管理人解任托管人、托管人辞任、投资者大会解任托管人或专项计划终止时终止。
- 协议终止后,托管人需移交相关资料,计划管理人需在清算日成立清算组,完成资产清理、估价、变现及分配。
11. 违约责任
- 任何一方违约,需赔偿对方因违约行为产生的直接损失。
- 计划管理人需赔偿因自身过错导致的资产损失;托管人需赔偿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资产损失。
-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托管人可免责(但故意或重大过失除外)。
12. 不可抗力
- 不可抗力事件包括自然灾害、战争、政变、恐怖活动、法律或政策变更等。
-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协议履行延迟或无法履行,不视为违约,双方仍需继续履行义务。
13. 保密义务
- 双方应对提供给对方的专项计划相关文件及信息保密,未经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 例外情况包括为交易目的向投资者披露、向受保密协议约束的顾问披露、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向监管机构披露。
14.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 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
- 争议应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北京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5. 其他条款
- 通知应以书面形式进行,需加盖预留印鉴并送达至指定地址。
- 协议为可分割性协议,任何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 协议修改需以书面形式并经双方签署后生效。
- 双方不得放弃或更改协议项下的权利,除非明确书面弃权。
- 协议标题仅用于参考,不影响内容解释。
- 协议正本为一式12份,由双方及监管机构持有。
结构总结
| 章节 | 内容概要 |
|---|---|
| 第一条 | 定义条款,明确协议中使用的术语与《标准条款》一致 |
| 第二条 | 托管人负责保管专项计划资产,但不承担非托管资产的保管责任 |
| 第三条 | 计划管理人需保证其合法合规性及公司资质 |
| 第四条 | 托管人需保证其合法合规性及公司资质 |
| 第五条 | 计划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
| 第六条 | 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
| 第七条 | 专项计划账户的开立、使用与基础资产现金收入划转 |
| 第八条 | 认购资金的划转与使用规则 |
| 第九条 | 专项计划资产收益分配规则,包括正常现金流、差额补足、担保、加速清偿、违约事件等情形 |
| 第十条 | 投资范围及限制 |
| 第十一条 | 交易及交收清算安排,包括指令授权、发送与执行 |
| 第十二条 | 会计核算与账户核对机制 |
| 第十三条 | 越权交易的界定与处理方式 |
| 第十四条 | 托管人与计划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 |
| 第十五条 | 托管人的解任与辞任机制 |
| 第十六条 | 专项计划的费用管理 |
| 第十七条 | 协议终止与清算安排 |
| 第十八条 | 违约责任条款 |
| 第十九条 | 不可抗力事件的界定与处理 |
| 第二十条 | 保密义务条款 |
| 第二十一条 |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机制 |
| 第二十二条 | 其他条款,包括通知、可分割性、修改、弃权等 |
附件信息
- 附件一:划款指令授权通知格式
- 附件二:划款指令格式
- 附件三:未列出
- 附件四:资金确认日确认函格式
- 附件五:专项计划账户开户通知书
- 附件六:未列出
- 附件七:资金划拨指定银行存款账户
- 附件八:预留印鉴清单
- 附件九:业务联系表
总结
本协议为专项计划提供了一套完整的资产托管与管理框架,明确了计划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职责分工,确保资产安全、合规运作及投资者权益保护。在收益分配、投资限制、资金划转、业务监督、费用管理等方面均设定了详细的流程和规则,同时对违约责任、不可抗力、保密义务等进行了规定,以保障专项计划的顺利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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