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_其他文件_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光伏发电市场化并网项目配套调峰能力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_2页_199kb
报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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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为支持国家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发布的《关于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自建或购买调峰能力增加并网规模的通知》,江苏省发改委发布通知,进一步规范光伏市场化并网项目配套调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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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峰能力建设要求:
- 明确了调峰方式:火电机组灵活性改造及抽水蓄能不再作为配套调峰能力,自通知印发之日起,新增项目必须采用新型储能方式(包括电化学、压缩空气、重力储能等)满足并网条件。
- 全生命周期配套机制:光伏发电项目全生命周期均需配套调峰能力,分批次并网的项目应在每批次并网前落实不少于对应比例的调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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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峰能力认定与管理:
- 省电力公司负责调峰能力认定,需依据国家文件(发改运行〔2021〕1138号)制定细则,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 调峰能力变更需通过“江苏省新能源管理平台”申请,经县级和市级发改委审核后提交主管部门和电力公司备案。
- 鼓励已纳入库项目将原火电调峰能力变更为新型储能。
发文日期:2023年4月14日,公开日期:2023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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