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_7页_727kb
报告摘要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总结
核心内容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旨在规范再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列报,适用于保险人签发和持有的再保险合同。该准则明确了再保险分出人和再保险接受人在会计处理上的具体要求,包括保费收入、分保费用、准备金、保证金等项目的确认与计量,并对列报和披露进行了规定。
主要观点
再保险合同的定义
再保险合同是指一个保险人(再保险分出人)将一定的保费分出给另一个保险人(再保险接受人),由后者对前者因原保险合同引起的赔付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进行补偿的合同。
分出业务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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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与负债的独立处理
再保险分出人不得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资产与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负债相互抵销,也不得将再保险合同的收入或费用与原保险合同的费用或收入相互抵销。 -
分出保费的确认
再保险分出人应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合同约定计算分出保费,并计入当期损益。若原保险合同为非寿险,还需确认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资产,并冲减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
分保费用的摊回
分出人应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合同约定计算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分保费用,并计入当期损益。 -
准备金的摊回
分出人应在提取原保险合同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当期,按合同约定计算摊回的相应准备金,并确认为应收分保准备金资产。 -
赔付成本的摊回
分出人应在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或实际发生理赔费用的当期,冲减原保险合同相应准备金余额,并计入当期损益。 -
分保保证金的处理
分出人应根据账单标明的金额确认存入分保保证金,并在返还上期扣存分保保证金时转销相关金额。同时,按合同约定计算存入分保保证金利息,计入当期损益。 -
纯益手续费的处理
分出人应在能够计算确定纯益手续费时,将其作为摊回分保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
非比例再保险合同的处理
分出人应根据合同约定计算分出保费,并在调整分出保费时,将调整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分入业务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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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保费收入的确认
分入业务的分保费收入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再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与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计量。 -
分保费用的确认
分入人应在确认分保费收入的当期,按合同约定计算分保费用,并计入当期损益。 -
纯益手续费的确认
分入人应在能够计算确定纯益手续费时,将其作为分保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
分保赔付款项的确认
分入人应在收到分保业务账单的当期,按账单标明的金额确认分保赔付成本,并冲减相应的分保准备金余额。 -
分保保证金的处理
分入人应在收到账单时,确认存出分保保证金,并在返还上期扣存分保保证金时转销相关金额。同时,按合同约定计算存出分保保证金利息,计入当期损益。 -
分保准备金的提取与测试
分入人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的规定,提取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并进行准备金充足性测试。
关键信息
列报要求
- 资产负债表:应单独列示与再保险合同相关的应收分保账款、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应收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应收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应付分保账款。
- 利润表:应单独列示与再保险合同相关的分保费收入、分出保费、摊回分保费用、分保费用、摊回赔付成本、分保赔付成本、摊回未决赔款准备金、摊回寿险责任准备金、摊回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 附注披露:应披露分入业务各项分保准备金的增减变动情况,以及提取各项分保准备金及进行准备金充足性测试的主要精算假设和方法。
总结
本准则为再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指导,确保了再保险业务在财务报表中的准确反映。它强调了再保险分出人和再保险接受人在处理再保险相关收入、费用、准备金及保证金时应遵循的原则,包括不抵销资产与负债、按合同约定确认收入和费用、合理调整准备金余额等。此外,准则还对列报和披露提出了具体要求,以提高财务信息的透明度和可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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