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_9页_757kb
报告摘要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总结
核心内容概述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旨在规范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及相关信息列报。准则明确了原保险合同的定义、分类、收入确认、准备金提取与列报要求,以及相关成本的处理方式。
原保险合同定义与分类
- 定义:原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并承担源于被保险人保险风险的协议。
- 分类:
- 原保险合同: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对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及其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在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合同。
- 再保险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 风险区分:
- 若合同中保险风险与其他风险可区分且可单独计量,应分拆为原保险合同和其他合同。
- 若无法区分或单独计量,则整个合同视为原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收入确认
- 收入确认条件:
- 原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 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
- 收入能够可靠计量。
- 收入计算:
- 非寿险合同:按合同约定的保费总额确认;
- 寿险合同:分期收取保费的,按当期应收取的保费确认;一次性收取保费的,按一次性应收取的保费确认。
- 退保费处理: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时,应按合同约定计算退还金额,并计入当期损益。
原保险合同准备金
- 准备金种类:
-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为尚未终止的非寿险保险责任提取;
- 未决赔款准备金:为已发生但未结案的非寿险赔案提取,包括已发生已报案、已发生未报案及理赔费用准备金;
- 寿险责任准备金:为尚未终止的人寿保险责任提取;
- 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为尚未终止的长期健康保险责任提取。
- 提取与调整:
- 非寿险合同在确认保费收入时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精算结果调整;
- 保险事故发生时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
- 寿险合同在确认保费收入时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 准备金充足性测试:
- 至少每年进行一次;
- 若重新计算的准备金金额高于已提取金额,需补提差额;
- 若低于已提取金额,不作调整。
原保险合同成本
- 成本构成:
- 手续费或佣金支出;
- 赔付成本(包括赔款、给付及理赔费用);
- 提取的各类准备金。
- 成本确认:
- 手续费和佣金支出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 赔付成本在确定支付金额或实际发生理赔费用时计入当期损益;
- 提取的各类准备金在提取时计入当期损益。
列报要求
- 资产负债表列示:
- 单独列示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 利润表列示:
- 单独列示保费收入、退保费、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已赚保费、手续费支出、赔付成本、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和提取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 附注披露:
- 代位追偿款的有关情况;
- 损余物资的有关情况;
- 各项准备金的增减变动情况;
- 提取各项准备金及进行准备金充足性测试的主要精算假设和方法。
关键信息
- 原保险合同的确认与计量需结合保险风险的承担情况;
- 准备金的提取与调整依据保险精算结果;
- 退保费与代位追偿款的处理需符合收入确认条件;
- 各项准备金的列报与披露要求明确,以增强财务信息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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