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_6页_755kb
报告摘要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总结
核心内容概述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旨在规范企业对存货的确认、计量及相关信息的披露,确保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透明度。该准则适用于企业日常活动中持有的存货,包括产成品、在产品、原材料等,并明确了存货的确认条件、计量方法及减值处理。
主要观点
存货的定义
- 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存货的确认条件
- 存货的确认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 与该存货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 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存货的计量方法
- 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 发出存货的成本可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个别计价法确定。
- 对于性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采用相同的成本计算方法。
- 个别计价法适用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劳务的成本。
存货的减值处理
- 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进行计量。
- 当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时,需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 可变现净值是指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 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应以取得的确凿证据为基础,并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及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
- 若影响因素已消失,之前减记的存货价值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特殊情况处理
- 用于生产而持有的材料,若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则材料仍按成本计量;若材料价格下降导致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则材料按可变现净值计量。
- 为执行销售合同或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应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超出合同数量的存货,应以一般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
关键信息
存货成本构成
- 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等。
- 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制造费用需根据其性质合理分配。
- 其他成本: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不计入存货成本的费用
- 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
- 仓储费用(不包括在生产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生产阶段所必需的费用);
- 不能归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其他支出。
存货摊销方法
- 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方法可采用一次转销法或五五摊销法,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损益。
存货毁损与盘亏处理
- 存货毁损后,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 存货盘亏造成的损失也应计入当期损益。
披露要求
- 企业应在附注中披露以下信息:
- 各类存货的期初和期末账面价值;
- 确定发出存货成本所采用的方法;
- 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及当期计提和转回的金额;
- 用于担保的存货账面价值。
总结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为企业提供了关于存货确认、计量及信息披露的全面指导。其核心在于确保存货的账面价值能够真实反映其实际价值,同时明确区分哪些费用应计入存货成本,哪些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准则还强调了存货减值的处理原则,要求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存货进行减值测试,并根据实际情况计提或转回跌价准备。此外,准则对特殊存货(如低值易耗品、包装物、担保存货)的处理也做了具体规定,以提高财务信息的可比性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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