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_6页_731kb
报告摘要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总结
核心内容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旨在规范企业在发生财务困难时,债权人与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方法及相关信息的披露要求。该准则适用于债务人和债权人在债务重组过程中对相关交易的确认、计量和披露。
债务重组方式
债务重组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 以资产清偿债务:债务人用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
- 将债务转为资本:债务人将债务转换为对债权人的股权。
- 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减少债务本金或利息等。
- 组合方式: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
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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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现金清偿债务
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
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也应计入当期损益。 -
将债务转为资本
债务人应将债权人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份面值总额确认为股本(或实收资本),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
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债务人应将修改后的债务条款下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若涉及或有应付金额且符合预计负债确认条件,应将其确认为预计负债,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
组合方式处理
若采用多种方式组合进行债务重组,债务人应依次以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债权人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冲减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再按第七条处理。
债权人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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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现金清偿债务
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若已计提减值准备,应先冲减减值准备,不足部分计入损益。 -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
债权人应按受让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比照第九条处理。 -
将债务转为资本
债权人应将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债务人的投资。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股份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比照第九条处理。 -
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债权人应将修改后的债务条款下的债权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重组后债权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比照第九条处理。若涉及或有应收金额,不得确认或有应收金额,也不得计入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 -
组合方式处理
若采用多种方式组合进行债务重组,债权人应依次以收到的现金、接受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冲减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再按第十二条处理。
披露要求
债务人披露信息
- 债务重组方式
- 确认的债务重组利得总额
- 债务转为资本所导致的股本(或实收资本)增加额
- 或有应付金额
- 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股份公允价值及修改债务条件后的债务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及依据
债权人披露信息
- 债务重组方式
- 确认的债务重组损失总额
- 债权转为股份所导致的投资增加额及该投资占债务人股份总额的比例
- 或有应收金额
- 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股份公允价值及修改债务条件后的债权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及依据
总结
本准则明确了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原则,强调了债务人和债权人在不同方式下的会计确认与计量方法,并规定了相应的信息披露要求,以确保财务信息的透明度和可比性。债务重组的处理需遵循“公允价值”原则,并对差额进行当期损益的确认。同时,对于或有应付或应收金额,准则也给出了明确的处理规定,避免了潜在的财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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