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CDR专题报告之四_解读CDR登记结算业务细则_6页_420kb
报告摘要
CDR登记结算业务细则总结
核心内容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5月21日发布了《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稿)》,旨在规范创新企业发行存托凭证(CDR)的登记结算业务,推动CDR进入市场。该细则涵盖了适用范围、证券账户与登记、清算交收、税费及风险基金等多个方面。
主要观点
- 适用范围:细则主要适用于创新企业发行CDR的登记结算业务,同时为“沪伦通”业务预留制度空间。
- 证券账户与登记:投资者需使用A股证券账户参与CDR的认购与交易,中登公司负责存托凭证的登记与存管,设立电子化登记簿记系统。
- 登记制度:实行登记申请人申报制,中登公司进行形式审核。存托人需与中登公司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提交初始登记材料。
- 清算交收机制:CDR结算以人民币为唯一货币,采用多边净额结算方式,实行分级结算原则。结算参与人需缴纳结算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按权益类证券比例计收。
- 风险处置:中登公司参照A股规定处理结算违约情况,对存托凭证交易的违约行为进行处置。
- 质押登记:目前暂不办理CDR的质押登记业务,因相关法律依据尚不明确。
- 税费与风险基金:CDR登记结算费用参照A股标准,按份数计收。税费如股息红利所得税、证券交易印花税按国家政策执行,暂不计提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关键信息
一、适用范围
- 适用于创新企业发行CDR的登记结算业务。
- 兼容“沪伦通”业务模式,预留制度空间。
二、证券账户与登记
- 投资者使用A股证券账户参与CDR交易。
- 存托凭证上市交易的存管全部在中登公司。
- 中登公司设立电子化证券登记簿记系统,处理持有人名册登记。
- 存托凭证登记实行申报制,中登公司仅进行形式审核。
三、初始登记与变更登记
- 存托人需在上市前提交初始登记材料,包括存托协议、证监会批复文件、证券登记申请等。
- 非交易过户登记(如协议转让、继承、离婚等)按中登公司业务规则处理。
- 暂不办理质押登记业务,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四、公司行为处理
- 中登公司提供现金红利派发、送股、配股、网络投票等服务。
- 公司行为涉及的资金收付以人民币完成。
五、清算交收
- 结算货币为人民币,中登公司作为共同对手方提供多边净额结算。
- 实行分级结算原则,中登公司负责与结算参与人之间的交收,结算参与人负责与客户之间的交收。
- 结算参与人需通过A股结算备付金账户进行资金交收。
六、风险基金与税费
- 税费收取与A股标准一致,部分项目按份数计费。
- 证券交易印花税、股息红利所得税等按国家政策执行。
- 暂不计提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待有关部门明确后再执行。
七、附则
- 材料需为中文文本,外文材料需提供公证或认证的中文译本。
- 本细则由中登公司负责解释,并在获得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风险提示
- 政策推进不及预期。
- CDR发行进度不及预期。
起草说明
- 为落实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发行CDR的部署,规范相关业务,依据多部法律法规起草本细则。
- 未来可根据市场需求逐步增加对CDR特殊公司行为和跨境转换等功能的支持,并适时修订细则或发布专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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