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恒泰浩睿北大医疗产业园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法律意见书(1)20170106_23页_838kb
报告摘要
恒泰浩睿—北大医疗产业园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法律意见书总结
核心内容概述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主要针对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恒泰浩睿—北大医疗产业园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进行法律合规性审查,确认其设立、运营、法律文件及基础资产转让的合法性、有效性及风险隔离效果。
主要观点
1. 管理人/销售机构、托管人、原始权益人和增信机构的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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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及销售机构:恒泰证券
- 合法设立且有效存续。
- 持有《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具备证券业务经营资格。
- 符合《证券法》及《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
- 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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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民生银行北京分行
- 合法设立且有效存续。
- 持有《金融许可证》,具备基金托管资格。
- 已取得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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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权益人:北大医疗
- 合法设立且有效存续。
- 具备投资私募基金的资格,已履行内部批准程序。
- 拥有合法的基金份额,有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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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增级机构:北大医疗及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
- 均合法设立且有效存续。
- 具备签署相关协议的授权和权利。
专项计划相关法律文件的合法性
金杜律师事务所审阅了专项计划涉及的主要法律文件,包括《计划说明书》、《标准条款》、《认购协议》、《风险揭示书》、《托管协议》、《基金合同》、《基金份额转让协议》、《监管协议》、《流动性支持协议》、《优先收购权协议》、《评级下调承诺函》、《差额支付承诺函》、《回购承诺函》、《物业持有人公司章程》等。
- 所有文件的格式及内容均符合《管理规定》、《私募基金管理办法》及《备案办法》等中国法律要求。
- 文件内容未违反中国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具备法律效力。
基础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权利归属及其负担情况
3.1 基础资产详情
- 专项计划的基础资产为私募基金的全部基金份额。
- 私募基金由基金管理人设立,合法有效,且北大医疗作为原始权益人有权转让全部基金份额。
- 基础资产为完整、权属明确、可特定化的财产权利,未设置质押或其他第三方权利限制。
3.2 专项计划的目标资产
- 私募基金投资完成后,其基金财产包括:
- 对产业园公司发放的人民币9.93亿元委托贷款债权;
- 持有产业园公司70.01%股权。
- 目标物业为产业园公司拥有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对应建筑物,已竣工验收并具备开业条件。
- 二期物业正在进行开发建设,与目标物业在运营收益、风险承担等方面实现分离。
3.3 风险隔离措施
- 通过《股东协议》及物业持有人公司章程,实现目标物业与二期物业的收益享有及风险承担相分离。
- 产业园公司对二期物业单独建账,并由北大医疗承担相关建设成本及风险,确保私募基金对目标物业的权益不受影响。
基础资产未被列入负面清单
- 基础资产未被列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中的负面清单。
- 符合专项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相关文件规定的合格标准。
基础资产转让行为的合法性及有效性
- 基础资产为北大医疗合法拥有,转让行为合法有效。
- 专项计划设立后,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取得基础资产所有权,原始权益人不再享有相关权利。
- 基础资产与原始权益人及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分离,实现破产隔离。
信用增级安排的合法性及有效性
专项计划采用以下信用增级措施:
- 现金流超额覆盖:目标物业运营净收入对A类资产支持证券本息支出存在超额覆盖。
- 目标物业抵押:物业持有人拟将目标物业抵押给委贷行,为委托贷款提供担保。
- 结构化分层: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分为A类、B类和C类,A类优先分配,B类和C类参与权利维持费分配。
- 流动性支持:北大医疗承诺在A类资产支持证券回售份额不足时,补足差额。
- 评级下调承诺:若A类资产支持证券评级低于AA+,北大医疗将收购全部A类资产支持证券。
- 最低实际运营收入承诺:北大医疗承诺实现最低运营收入,并保持监管账户资金余额。
- 方正集团担保承诺:方正集团为北大医疗在流动性支持、评级下调及物业运营管理中的支付义务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 方正集团回购承诺:若专项计划资产未能在120个工作日内变现,方正集团将回购非现金资产。
上述信用增级安排符合《管理规定》要求,具备法律效力。
其他重大法律事项
- 北大医疗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被列为环保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
- 专项计划设立后需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结论
金杜律师事务所认为:
- 恒泰证券具备担任管理人及销售机构的主体资格、资质及权限;
- 民生银行北京分行具备担任托管人的主体资格、资质及权限;
- 专项计划涉及的主要法律文件合法有效;
- 基础资产真实、合法、有效,且具备可转让性;
- 基础资产与原始权益人及基金管理人实现风险隔离;
- 专项计划的信用增级安排合法有效。
专项计划在满足发行条件后设立完成,管理人应在设立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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