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128-兴业研究-宏观研究_国内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规则发布_9页_670kb
报告摘要
国内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规则发布总结
核心内容
《关于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301号)由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标志着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从“全球系统重要性”向“国内系统重要性”阶段过渡。该文件明确了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定义、范围、评估流程和监管方法,旨在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同时与国际监管标准接轨。
主要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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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范围扩展
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不仅包括持牌金融机构,还可能涵盖其他从事金融业务的非持牌机构,如私募基金等,只要其系统重要性达到一定标准。 -
评估方法与国际接轨
评估指标主要包括机构规模、关联度、复杂性、可替代性、资产变现等一级指标,计算逻辑与全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评估方法保持一致。其中,“资产变现”指标主要针对投资基金,对应国际“复杂性”指标下的基金流动性情况和低流动性资产总额。 -
监管框架分层
《指导意见》将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划分为银行、证券、保险及其他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业务机构四类。对于第四类机构,监管机构具有较大的裁量权。 -
认定门槛与过渡期安排
FSB等国际组织未对D-SIFIs的数量和认定门槛设定刚性要求,监管机构将根据系统重要性得分,在过渡期内逐步扩大监管范围,避免对金融机构造成短期冲击。
关键信息
一、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定义与范围
- 定义: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D-SIFIs)是指对某一国家或地区的金融体系具有系统重要性的机构。
- 范围:包括持牌金融机构(银行、证券、保险)及其他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如私募基金)。
二、评估方法与指标
- 一级指标:规模、关联度、复杂性、可替代性、资产变现。
- 计算逻辑:系统重要性得分 = 每一参评机构具体指标值占全部参评机构该指标总和的比重 × 该指标权重之和。
- 国际对比:
- G-SIBs:由巴塞尔委员会制定评估方法,每年11月发布名单。
- D-SIBs:由各国监管机构自行制定,如欧盟、日本、瑞士等。
三、可能入选的机构
- 数量与门槛:监管机构将根据系统重要性得分,逐步扩大D-SIFIs的范围,具体数量可能因标准差异而有所不同。
- 国际经验:欧盟、日本、瑞士等国的D-SIBs与G-SIBs数量比值分别为5.4、1.3、1.5,说明各国监管标准存在较大差异。
四、附加监管要求
- 附加资本要求:可能介于0.5%至2%之间,采用连续法计算,过渡期较为充裕。
- 杠杆率要求:未来可能对D-SIBs提出类似G-SIBs的附加杠杆率要求,避免与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要求叠加。
- 流动性与大额风险暴露:对高得分组别金融机构提出更高流动性、大额风险暴露等监管要求,尤其针对投资基金和商业银行。
- 货币基金监管:系统重要性货币基金将面临更高的风险备付金、流动性、投资分散度等监管标准。
影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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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大中型银行的影响
部分银行可能面临更高的附加资本和杠杆率要求,但监管机构将设置过渡期以缓解压力。 -
对投资基金的影响
高系统重要性的投资基金可能面临更高的流动性要求,以防止流动性风险对金融市场造成冲击。 -
对货币基金的影响
系统重要性货币基金将被纳入更严格的监管框架,包括更高的风险备付金、流动性要求等。 -
监管协调与实施
监管机构将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合理设置监管要求与过渡期,确保政策平稳落地。
结论
《指导意见》的发布是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重要进展,标志着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进入国内阶段。其评估方法与国际接轨,监管要求分层实施,旨在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同时避免对金融机构造成过大冲击。未来,随着细则的逐步出台,国内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框架将更加完善和系统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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