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127-华宝证券-_关于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_点评_监管继续补短板_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迎监管_5页_805kb
报告摘要
《关于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总结
核心内容
2018年11月27日,“一行两会”联合印发《关于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301号),旨在进一步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体系,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推动金融体系稳健发展。该文件明确了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定义、范围、评估流程及监管要求,标志着我国在宏观审慎管理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
主要观点
- 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界定更广泛:包括系统重要性银行业机构、证券业机构、保险业机构,以及金融委认定的其他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如金控集团、互联网金融平台(如蚂蚁金服、腾讯集团)等。
- 监管框架逐步完善:《指导意见》作为宏观政策框架,后续将通过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监管要求和操作流程。
- 监管措施双管齐下:一方面通过附加监管要求强化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约束,另一方面建立特别处置机制,以应对可能发生的重大风险。
- 风险防控目标明确:通过科学评估、合理认定、强化监管、建立处置机制等方式,防范“大而不能倒”风险,提升金融体系的稳定性。
关键信息
1. 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评估与识别流程
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评估与识别流程分为五步:
- 确定参评机构范围:根据规模或数量指标筛选。
- 数据收集:监管部门通过数据模板收集相关数据。
- 计算得分:根据评估指标得出系统重要性得分。
- 名单调整:结合定量与定性分析对得分进行调整。
- 最终名单确定:金融委审议并公布最终名单。
参评机构划分标准:
- 规模指标:表内外资产总额不低于同口径上年末该行业总资产的75%。
- 数量指标: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参评机构分别不少于30家、10家、10家。
2. 特别监管要求
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需满足以下特别监管要求:
- 附加资本:在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资本和逆周期资本要求之外,额外增加附加资本要求,由核心一级资本满足。
- 杠杆率要求:在最低杠杆率要求基础上,额外增加杠杆率要求。
- 流动性与大额风险暴露:未来视行业发展情况,可能对高得分组别提出额外的流动性、大额风险暴露等监管要求。
国际与国内标准的衔接:
- 若机构同时被认定为全球系统重要性机构(G-SIBs)和国内系统重要性机构,则适用较高监管要求。
- 四大国有银行(工行、农行、中行、建行)已被认定为G-SIBs,附加资本要求在1%至3.5%之间,附加杠杆率要求在0.5%至1.75%之间。
- 平安保险集团是全球9家G-SIIs之一。
3. 特别处置机制
为确保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在发生重大风险时能够安全、快速、有效处置,避免“大而不倒”风险,《指导意见》提出以下处置机制:
- 危机管理小组:负责协调和处理风险事件。
- 恢复与处置计划:要求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制定应对风险的恢复和处置计划。
- 可处置性评估:对金融机构的可处置性进行评估,确保其在风险发生时具备可处置性。
- 信息报送要求:金融机构需定期报送相关信息,确保监管透明。
- 资金使用顺序:优先使用自有资产或市场化筹集资金自救,若无法化解风险,再考虑其他救助方式。
总体影响与展望
- 影响范围有限:受监管影响的金融机构数量相对较少,但监管要求更严格。
- 合规成本上升: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需满足更高资本和杠杆率要求,可能增加合规成本。
- 过渡期安排:监管要求将根据实际情况设置过渡期,避免对机构造成短期冲击。
- 长远意义:有助于推动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形成理性风险承担机制,避免盲目扩张,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和金融市场平稳运行。
风险提示
- 政策实施细节待明确:《指导意见》仅为政策框架,具体实施还需参照后续细则。
- 市场风险需警惕:金融市场的不确定性可能导致政策执行效果存在偏差。
结论
《指导意见》是加强宏观审慎管理、推动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填补监管空白,提升金融体系的抗风险能力。未来需关注实施细则的出台,以及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在资本、杠杆率、流动性等方面的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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