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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摘要
总结:EBA/REC/2018/03 关于保密制度等效性的建议
核心内容
欧洲银行管理局(EBA)发布了《EBA/REC/2018/03》建议,用于更新和补充其于2015年发布的关于第三国保密制度等效性的建议(EBA/REC/2015/01)。该建议旨在评估第三国监管机构的保密制度是否符合欧盟法律框架,特别是《资本要求指令》(CRD)第116(6)条和《金融服务指令》(2004/39/EC)第54和58条的规定。
主要观点
- EBA持续评估第三国监管机构的保密制度,以确保其等效于欧盟标准。
- 评估结果将用于支持欧盟成员国和其他监管机构在监督委员会中的参与。
- 本建议是对2015年建议的修订,新增了多个第三国监管机构的等效评估。
- EBA鼓励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积极遵守建议,以促进欧盟法律的一致适用和监督实践的统一。
关键信息
1. 推荐建议的适用范围
- 本建议适用于根据《EBA条例》(EU)第4(2)条定义的“监管机构”。
- 建议旨在促进欧盟法律在监督委员会中的一致应用,并支持监督实践的趋同。
2. 报告义务
- 监管机构须在指定日期前向EBA报告是否遵守或有意遵守建议,或说明不遵守的原因。
- 若未在截止日期前提交报告,EBA将视为不遵守建议。
- 报告需通过EBA网站提供的表格提交至 compliance@eba.europa.eu,参考号为 'EBA/REC/XX/XX'。
- 任何遵守状态的变化也需及时报告。
3. 新增等效评估的国家
- 阿布扎比全球市场(ADGM):根据《金融服务和市场法规》的第198、203、204和258条,以及FSRA的《行为准则》和《刑法》第379条,被评估为等效。
- 韩国:依据《金融服务委员会法》第3、17、35、65条,以及《官方信息披露法》和《刑法》第127、317条,被评估为等效。
- 摩尔多瓦:依据《银行活动法》第126、127条,以及《国家银行法》第36条,以及《刑法》第245undecies条,被评估为等效。
- 香港:依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第378.1条、第378.2-3、5、7和9条,以及《中介人监管部手册》第VII部分第7.1、7.2和7.3条,被评估为等效。
4. 下一步措施
- 建议将被翻译成欧盟官方语言,并在EBA网站上发布。
- 监管机构须在发布后两个月内提交遵守或不遵守的报告。
- 建议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具体日期需根据发布日计算)。
5.1 银行业利益相关者小组意见
- 摩尔多瓦国家银行(BNM)在过去三年中致力于银行体系的改革,包括法律框架和监管实践的更新。
- 2018年1月1日起,摩尔多瓦实施了新的《银行活动法》,该法与欧盟《2013/36/UE指令》中的资本要求指令高度一致。
- 银行业正在经历重大变革,部分由欧盟跨境银行集团控制。
- 当前,摩尔多瓦国家银行正努力加强银行的内部治理和风险管理能力。
结构概述
| 章节 | 内容 |
|---|---|
| 1. 执行摘要 | 介绍EBA对第三国保密制度的持续评估及建议更新 |
| 2. 背景与理由 | 说明建议依据的法律条文和EBA职责 |
| 3. 建议 | 更新后的保密制度等效性评估内容 |
| 5. 文档实施 | 提供监管机构的报告义务和下一步措施 |
| 5.1 银行业利益相关者意见 | 重点介绍摩尔多瓦国家银行的改革进展与现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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