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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摘要
总结:CEBS/IWCFC 对美国监管体系等效性的评估
核心内容
本文件是欧洲银行委员会(CEBS)与临时金融集团委员会(IWCFC)就美国和瑞士监管体系是否符合欧盟《资本要求指令》(CRD)和《金融集团指令》(FCD)中关于综合监督(consolidated supervision)与补充监督(supplementary supervision)的等效性要求所发布的联合建议。该建议旨在为欧盟委员会(EC)提供依据,以评估美国监管体系是否能够达到欧盟对综合与补充监督的要求。
主要观点
- 等效性评估标准:等效性评估并非要求监管体系完全相同,而是要确保监管结果相似,即达到相同的监管目标和效果。
- 评估范围:本建议仅针对美国,瑞士的评估结果将在另一份文件中发布。
- 监管合作与信息共享:美国与欧盟监管机构在合作与信息共享方面表现良好,尽管存在个别问题,但整体上是积极的。
- 监管体系复杂性:美国采用功能性监管模式,由多个监管机构分别负责银行、证券和保险领域,但存在协调机制如FFIEC,以增强跨机构合作。
- 巴塞尔II实施的影响:巴塞尔II的实施对美国综合监督的定量评估有重要影响,尤其是对风险集中和内部资本管理的监管,但目前仍处于过渡期,部分措施尚未完全落实。
- 监管建议:尽管美国监管体系在整体上被认为等效,但各监管机构在某些方面仍存在差异,欧盟成员国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等效性。
关键信息
监管框架与等效性要求
- CRD(2006/48/EC):要求成员国监管机构评估美国母公司对欧盟子公司的监管是否等效,特别是综合监督方面。
- FCD(2002/87/EC):要求成员国监管机构评估美国和瑞士监管体系是否能够实现补充监督的目标,即防止集团性倒闭对欧盟机构造成影响。
- 等效性判断依据:监管机构需基于监管目标和结果进行评估,而非监管结构的完全一致。
美国监管体系概述
- 美国采用功能性监管,由多个机构分别负责银行、证券和保险领域。
- 主要监管机构包括:
- **美联储(Fed)与货币监理署(OCC)**联合负责银行综合监管;
- **州银行部(NYSBD)**负责州内银行;
- **储蓄机构监理署(OTS)**负责储蓄机构;
- **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负责证券公司;
- **国家保险委员会协会(NAIC)**提供保险集团的共同框架,但本身不是监管机构。
- 美国存在多头监管,但通过协调机制如FFIEC实现一定程度的统一性。
评估方法与过程
- 联合工作组:CEBS与IWCFC共同成立工作组,对美国监管体系进行评估。
- 问卷调查:美国各监管机构被要求填写问卷,内容涵盖综合与补充监督、信息共享、披露、执法等方面。
- 经验调查:欧洲经济区(EEA)成员国监管机构被调查其与美国监管机构的合作情况。
- 事实核查:评估建议基于事实分析,相关美国监管机构被要求核实其准确性。
巴塞尔II的影响
- 巴塞尔II的实施对综合监督的定量评估有显著影响,尤其是对风险集中和内部资本管理。
- 定量评估:监管机构通过风险集中和内部资本管理来确保集团财务稳健,符合CRD中对集团资本充足的要求。
- 定性评估:监管机构关注集团结构、战略、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采用风险导向的监管方法。
- 披露要求:目前披露信息以财务信息为主,部分与巴塞尔II的披露要求一致。
- 执法机制:美国监管机构拥有广泛的执法权力,且未发生重大变化。
评估结论
- 美联储(Fed)与货币监理署(OCC):被认为在综合与补充监督方面等效,但需关注巴塞尔II实施后的具体变化。
- 储蓄机构监理署(OTS):综合与补充监督体系仍保持等效,但需注意其对风险集中和内部资本管理的评估是否符合国际标准。
- 州银行部(NYSBD):监管体系等效,但未对集团层面进行监管,因此需特别关注。
- 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在设计综合监管体系时已纳入巴塞尔II的关键要素,因此其监管框架与巴塞尔II更为契合。
- 国家保险委员会协会(NAIC):虽然不是监管机构,但其框架有助于监管协调,评估结果为“模型框架等效”。
总体建议
- 欧盟成员国监管机构在进行等效性判断时,应结合具体集团情况,考虑巴塞尔II的实施进展和监管实践。
- 美国监管体系在综合与补充监督方面总体等效,但需关注其在监管结构、信息共享和具体实施中的细节变化。
- 各监管机构应持续关注美国监管体系的演进,并在必要时更新等效性评估。
附录
- 附录I提供了美国监管结构的详细说明,包括各监管机构的职责与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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