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22-上交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_17页_277kb
报告摘要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总结
第一章 总则
- 目的:维护公司及股东权益,规范股东大会职责与程序,提高效率。
- 基础: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制定。
- 职责要求:董事会应履行组织职责,全体董事须勤勉尽责。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 召集主体:董事会、监事会或特定股东(持股超过10%者)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提议流程:提议方应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反馈,董事会应在建议通过后5日内发出会议通知。
- 自行召集:若董事会拒绝提议或未及时反馈,符合资格的股东或监事会可自行召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提案内容:提案应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明确且合法合规。
- 提案提议:董事会、监事会或持股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案。临时提案应在会议召开10日前提出,并在2日内公告。
- 通知要求:年度大会应在召开20日前通知,临时会议在15日前通知;需明确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超过7个工作日。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 会议形式:以现场会议为主,鼓励采用网络等方式方便股东参与。
- 股东参与:股东可通过现场或网络方式出席并表决。表决时间需确保网络投票与现场同步。
- 主持人:董事长主持,无法履行时由副董事长或董事推举者担任。
- 决议与记录:会议记录应详细记录表决结果及关键环节,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股东可对中小投资者利益重大事项单独计票。
第五章 附则
- 关联关系回避:股东或董事、监事与议案有利害关系时应回避表决,优先股等特殊规定需特别说明。
- 表决规则:单一表决权不得重复使用;累计投票制适用于特定情况;回购普通股需经特定比例股东同意。
- 决议效力: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或章程可被撤销;临时提案未获通过也需特别说明。
- 生效与解释:规则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并可根据法律法规适时修订。
总结要点
- 会议频率:年度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在特定情况发生后二个月内召开。
- 股东权力:持有较大股份的股东可主导会议召集与提案;中小投资者获得重点保护。
- 规范程序:从召集、通知到表决、决议,各环节均需严格遵循法律与公司章程。
展开完整摘要
试读结束,高清完整版pdf/doc/ppt,请点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