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331-申万宏源-宏观专题报告_存款保险制度ABC_14页_1mb
报告摘要
存款保险制度 ABC 总结
核心内容
存款保险制度是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防止银行挤兑、防范银行危机扩散、维护金融秩序稳定。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显得尤为必要。本文从国际经验出发,分析了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并提出制度设计的若干思考。
主要观点
- 存款保险制度分为隐性与显性两种,其中显性制度具有法律约束力、保障程度高、提供市场化退出机制等优势。
- 美国于1933年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建立联邦存款保险局(FDIC),成为全球首个设立国家存款保险体系的国家。
- 存款保险制度的关键内容包括授权模式、组织形式、资金来源、投保方式、保险范围、费率机制和赔付限额。
- 多数国家采用“属地原则”来确定保险范围,部分国家如日本采用“属国原则”。
- 存款保险费率正从单一费率向差别费率过渡,以促进银行风险管理。
- 赔付限额通常设定为人均GDP的一至二倍,部分国家采取更高标准以覆盖更多存款人。
关键信息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概述与发展
- 存款保险制度由存款性金融机构共同建立,通过缴纳保费形成保险基金,用于在银行危机时赔付存款人。
- 隐性存款保险制度成本低但缺乏稳定性,显性制度则具有法律保障,但需配套制度成熟。
- 1933年后,美国银行倒闭数量大幅减少,存款保险制度在维护金融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 1980-1996年间,全球有76个国家和地区曾经历过银行危机或严重问题,推动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
二、存款保险制度的关键内容
(一)授权模式
- 付款箱制度:仅负责赔付,不参与风险监管。
- 一般付款箱:仅赔付存款。
- 强付款箱:适度参与风险处置。
- 风险管理制度:将存款保险与银行监管结合,可采取“风险最小化”或“成本最小化”模式。
(二)组织形式
- 政府管理型:如美国、英国,由政府设立专门机构,具有权威性和法律监督权。
- 行业协会管理型:如法国、德国,由金融机构自行组织,但依赖政府支持。
- 混合管理型:如日本、荷兰,政府提供资金支持,机构承担更多职能。
(三)资金来源
- 资金来源主要包括成员银行缴纳的保费或政府财政支持。
- 全球存款保险制度中,81%采用基金制,14%采用非基金制。
(四)投保方式
- 多数国家采用强制性投保方式,以避免逆向选择问题。
- 自愿投保方式下,存款人对保险制度高度关注,有助于提高参保率。
(五)保险范围
- 保险范围涵盖地域、机构类别、账户类型等多个维度。
- 多数国家保障储蓄账户和支票账户,对大额存单、同业存款等有不同规定。
(六)存款保险费率
- 存款保险费率从单一费率向差别费率过渡,以激励银行加强风险管理。
- 国际上,费率通常在0.05%-0.5%之间,部分国家如美国采用差别费率。
(七)保险限额
- 赔付限额通常设定为人均GDP的1-2倍,部分国家如英国、美国采取限额赔付。
- 我国储蓄率高,存款保险限额建议设定为人均GDP的6-8倍或覆盖90%以上存款人。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
(一)必要性
- 我国银行业主要负债为居民储蓄,保障存款人利益是基本要求。
- 存款保险制度有助于维护金融秩序稳定,防范系统性风险。
- 推动利率市场化需要存款保险制度先行,以降低挤兑风险,促进公平竞争。
(二)可行性
- 经济基础:我国经济长期增长,具备实施存款保险制度的物质基础。
- 银行业改革:改革成效显著,增强市场信心。
- 监管体系:监管体系逐步完善,为存款保险制度提供制度保障。
(三)制度设计建议
- 存款保险机构应承担“综合职能”,包括风险监管、问题银行处置、维护金融稳定。
- 应采用差别费率和强制保险机制,以防范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
- 保险限额应设定为人均GDP的6-8倍或覆盖90%以上存款人,以增强公众信心。
结论
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对维护金融稳定、防范银行危机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在制度设计上应借鉴国际经验,采取风险管理型模式,实行差别费率与强制保险,设定合理赔付限额,以确保制度的公平性与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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