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公司债券培训_63页_6mb
报告摘要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修订情况总结
核心内容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于2015年4月修订,主要围绕扩大发行主体范围、丰富发行方式、增加交易场所、实施分类管理、简化发行流程、加强市场监管等方面进行调整,旨在提升公司债券市场效率与透明度,更好地保护投资者权益。
主要修订内容
一、扩大发行主体范围
- 修订前:仅限于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股份公司、证券公司及拟上市公司。
- 修订后:所有公司制法人均可作为发行主体,但排除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
二、丰富债券发行方式
- 非公开发行:采用备案制,不强制要求财务指标、信用评级、受托管理人职责等。
- 原则性规定:包括投资者适当性、转让方式等,强调发行的非公开性。
三、增加交易场所
- 公开发行:可在证券交易场所挂牌、转让。
- 非公开发行:可在证券公司柜台转让或持有到期不转让。
四、实施分类管理
- 大公募:面向公众投资者,需满足:近三年无债务违约、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债券信用评级达到AAA级等条件。
- 小公募:面向合格投资者,投资者范围不做限制。
五、简化发行流程
- 大公募审核程序: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自主约定发行失败处理方式,简化流程。
- 非公开发行:全流程由承销机构或自行销售的发行人负责,不强制要求备案。
六、加强债券市场监管
- 专章规定:明确重大事项强制披露,加强投资者保护。
- 自律管理:要求报价系统建立备案管理系统,加强统计监测。
- 风险防范:防范利益输送,强化主承销商尽职调查与核查义务。
重点问题
1. 管理职责分工
- 上市公司发行附认股权、可转股条款的公司债券,适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 非上市公司需遵循《非公办法》与股债混合型品种发行要求,需非公部另行规定。
2. 私募承销
- 一般工商企业发行的私募债若自行销售,不纳入证券监管范围,但需符合适当性要求。
- 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可自行销售私募债。
3. 中介机构
- 强化主承销商对发行条件的核查义务,要求其出具核查意见。
4. 登记结算
- 增强信息披露与备案要求,确保信息透明。
其他修订内容
1. 与《公司债办法》对接
- 修改保荐人相关表述。
- 增加商业保险、债券回售条款等增信机制的披露要求。
- 增加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定价流程、配售规则等信息的披露要求。
2. 市场与投资者需求
- 简化对发行人历史沿革的披露要求。
- 增加对发行人业务情况、保证人信息、偿债能力财务数据等的披露要求。
3. 行业惯例
- 调整章节顺序,增加引征要求、特殊行业发行人要求、申请豁免披露要求等内容。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修订内容
1. 内容提要
- 以对接《公司债办法》、投资者需求为导向,体现债券特性。
- 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与《公司债办法》对接、市场与投资者需求、行业惯例。
2. 主要修订条款说明
- 第二条: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为必备文件,需按《企业会计准则》编制。
- 第十二条:披露发行基本情况、发行条款、定价方式、募集资金账户等。
- 第二十条:披露历史评级差异及违约处理情况。
- 第二十三条:披露保证人信息,如自然人保证人与发行人关系、代偿能力等。
- 第二十八条:披露增信措施、相关协议、风险及手续办理情况。
- 第三十二条:披露债券违约情形、责任承担方式及争议解决机制。
- 第三十三条:简要披露公司基本信息。
- 第三十四条:披露公司设立及实际控制人变化情况。
- 第四十七条:财务报告按《企业会计准则》编制。
- 第四十九条、五十条、五十三条、五十四条:增加体现偿债能力的财务数据披露要求。
- 第五十八条:披露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管理办法》
1. 制定过程
- 2014年12月开始起草,经过10余次讨论修改,2015年1月征求意见,进入发布程序。
2. 制定依据和原则
- 根据《公司债办法》第十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等条款制定。
- 实行发行完成后的齐备性备案,发挥统计监测作用。
3. 结构框架
- 共四章二十条,包括备案原则、具体要求、自律管理规定和附则。
4. 备案管理主体
- 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备案自律管理,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具体承办备案工作。
5. 报备义务人
- 承销机构、自行销售的发行人、受托管理人。
6. 备案内容
- 分类备案:拟在证券交易场所挂牌或转让、拟在证券公司柜台转让或持有到期不转让。
- 报备材料包括:备案登记表、募集说明书、担保合同、受托管理协议、财务报告、法律意见书、信用评级报告等。
7. 报备流程
- 实行“一即来即备案、备案即公示”。
8. 自律管理要求
- 报价系统应建立备案管理系统,加强统计监测。
- 实施自律检查与惩戒措施。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
1. 制定依据和原则
- 根据《公司债办法》第十条和第四章制定,明确受托管理人资格、权利与义务、变更事宜。
2. 结构框架
- 共六章四十条,包括总体规定、资格要求、权利与义务、变更事项、自律管理规定和附则。
3. 适用范围与总体要求
- 适用于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
- 受托管理人需依据受托管理协议,制定内部规则,勤勉尽责,维护债券持有人利益。
4. 受托管理人资格
- 应为协会会员,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
- 为本次发行提供担保的机构不得担任受托管理人。
- 自行销售的发行人不得担任受托管理人。
5. 受托管理人权利与义务
- 持续关注发行人资信状况,监测重大事项。
- 出具受托管理事务定期报告(每年六月三十日前)。
- 出具临时报告(出现重大事项时)。
负面清单
- 负面清单内容:
- 最近12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重大违法行为。
- 对已发行的债券或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
- 最近12个月内因违反《公司债办法》被证监会采取监管措施。
- 最近两年财务报表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
- 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违反相关规定。
- 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权益的情形。
- 地方融资平台公司。
- 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公司。
- 典当行。
- 非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的担保公司。
- 未满足特定条件的小贷公司。
致谢
- 起草人:公司债券监管部 汪兆军
- 联系方式:wangzhj@csrc.gov.cn / 010-88060156
总结
本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的修订,旨在提升公司债券市场的规范性与透明度,扩大发行主体范围,丰富发行方式,加强信息披露与投资者保护。同时,配套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管理办法》和《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进一步细化管理要求,强化自律监管,明确负面清单,确保市场健康发展。
展开完整摘要
试读结束,高清完整版pdf/doc/ppt,请点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