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506-远东资信-公司债券审核新规点评_以信息披露为核心_提升公司债券运作市场化效率_13页_618kb
报告摘要
以信息披露为核心,提升公司债券运作市场化效率总结
核心内容
本文围绕2021年4月22日沪深交易所发布的《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简称《指引》)及4月29日发布的《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及编制》《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等新规,分析其出台背景、主要内容、对信用评级服务的影响以及信息披露制度落实与完善的建议。
主要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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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制深化与信息披露核心地位
公司债券注册制逐步深入,信息披露成为市场运作的核心。《指引》的出台是为了细化落实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监管要求,加强公司债准入管理,防范信用风险,提升市场效率与透明度。 -
公司债违约形势严峻,监管需加强
近年来公司债违约频发,2019年、2020年公司债违约次数占比分别达55.29%和45.86%,2021年前4月占比达35.62%。公司债违约成因复杂,涉及股权质押、资产冻结、非经营性占款、财务造假等,表明监管需强化公司债发行前后的信息披露管理。 -
融资环境边际收紧,稳杠杆政策下净融资额压缩
在国家“稳杠杆”政策背景下,2021年公司债净融资额预计大幅压缩,公司债发行审核门槛边际收紧。为应对未来到期压力飙升(2021年到期压力达1.7万亿元),监管通过强化信息披露约束,引导发行人合理融资,防范违约风险。 -
《指引》内容重点聚焦于组织机构与公司治理、财务信息披露、特定情形发行人、中介机构执业规范
《指引》明确了发行人需披露高管变动、控股股东负面行为、资产冻结、股权质押、非经营性占款等信息,强化对财务异常、盈利能力不足、受限资产比例高、存贷双高等情形的监管。 -
《指引》对信用评级服务提出更高要求
尽管注册制下公司债不再强制要求评级,但信用评级机构仍需发挥风险揭示作用。《指引》强调了评级机构在信息披露中的专业角色,支持其开展高质量信用服务,与发行人信息披露形成互补。
关键信息
一、《指引》出台背景
- 公司债注册制实践深入,需细化“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要求。
- 公司债违约形势复杂化,未来到期压力飙升,需加强准入监管。
- 融资环境边际收紧,稳杠杆政策下公司债净融资额预计大幅压缩。
二、《指引》要点解读
(一)组织机构与公司治理
- 高管层稳定性:频繁变动可能预示企业经营风险,需披露变动原因及影响。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负面行为:包括违法违规、债务违约、重大负面舆情等,需充分披露其对发行人信用的影响。
- 股权质押与冻结:高比例质押、冻结等可能影响公司流动性,需明确披露影响。
(二)财务信息披露
- 短期债务占比高:需披露原因及偿付资金来源,审慎确定发行规模。
- 受限资产比例高:需披露受限资产明细、原因及影响,强化偿债保障。
- 经营活动现金流不稳:需加强风险提示,防止财务造假。
- 财务指标异常:如“存贷双高”、“三道红线”触碰等情形,需强化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
(三)特定情形发行人监管
- 弱资质城投企业:总资产低于100亿元或主体评级低于AA(含)的城投企业需审慎确定发行方案,可能仅限于“借新还旧”。
- 房地产企业“三道红线”:针对房企资产负债率、净负债率、现金短债比等指标,强化偿债安排和风险揭示。
三、对信用评级服务的影响
- 评级不再强制:2021年2月证监会取消公司债强制评级要求,但投资者仍依赖信用评级揭示风险。
- 评级机构角色强化:《指引》强调信用评级机构需在信息披露中发挥专业判断作用,提升信用风险预警能力。
- 推动评级与信息披露协同:建议评级机构与发行人信息披露相结合,形成信息互补,提升市场透明度。
四、信息披露制度落实与完善建议
(一)强化信息披露质量与效率管理
- 建立信息披露质量管理体系,明确主动性、及时性、全面性、真实性、一致性等要求。
- 实施信息披露后评估管理,对信息披露严重瑕疵的企业进行追责,对高质量信息披露者给予正向激励。
(二)促进发行人与中介机构信息披露结合
- 建议推动发行人主动披露与中介机构专业服务相结合,形成互补机制。
- 支持信用评级机构发展高质量信用服务,完善信息披露产品体系,提升数字化能力,优化市场环境。
(三)推进债券信息披露统一监管
- 建议沪深交易所与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协同监管,统一信息披露标准和规则。
- 最大限度消除监管套利空间,防范因监管差异导致的“挤出效应”,保障市场公平与效率。
结论
《指引》的出台标志着公司债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旨在提升市场运作效率、防范信用风险、维护金融秩序稳定。未来需在强化信息披露质量、促进中介机构参与、统一监管规则等方面持续发力,推动公司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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