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财会[2014]16号-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_12页_968kb
报告摘要
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总结
核心内容
《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旨在规范企业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确保财务报表使用者能够充分了解企业在其他主体中的投资情况及其潜在风险和影响。
主要观点
- 披露目的:披露信息应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评估企业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性质、相关风险及其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
- 适用范围:适用于企业在子公司、合营安排、联营企业和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 披露内容:
- 企业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性质、控制方式(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
- 重大判断和假设,包括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判断,以及投资性主体的认定。
- 子公司、合营安排、联营企业及结构化主体的相关信息,如名称、经营地、业务性质、持股比例等。
- 与权益相关的风险信息,包括资金转移限制、财务支持承诺等。
- 投资的会计处理方法、调整后的财务信息及公允价值。
关键信息
一、在子公司中权益的披露
- 企业集团构成:应披露子公司的名称、主要经营地及注册地、业务性质、持股比例等。
- 少数股东权益:若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对企业集团重要,应披露其持股比例、损益、股利及权益余额。
- 结构化主体:若存在结构化主体,需披露财务支持条款、支持类型及金额、提供支持的意图。
- 控制权变化:控制权变化时,需披露利得或损失及剩余股权公允价值变动。
二、在合营安排或联营企业中权益的披露
- 基本信息:应披露合营安排或联营企业的名称、经营地、注册地、关系性质及持股比例。
- 会计处理方法:若采用权益法,需披露投资的账面价值、调整后的财务信息及公允价值。
- 重要性判断:对于不重要的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披露其投资账面价值合计数及相关收益项目。
- 限制与损失:若存在资金转移限制或超额亏损,需单独披露未确认的损失份额及或有负债。
三、在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 结构化主体信息:披露其性质、目的、规模、活动及融资方式。
- 资产与负债:披露在结构化主体中权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及其列报项目。
- 损失敞口:披露最大损失敞口及其确定方法,若无法量化,需说明原因。
- 发起人信息:若企业是结构化主体的发起人,需披露认定依据及收益情况。
四、特殊情形
- 投资性主体:若企业为投资性主体,对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或结构化主体的权益,可豁免部分披露要求。
- 衔接规定:对于比较财务报表中披露的信息,若与本准则不一致,应按本准则调整,但未纳入合并范围的结构化主体除外。
结构化主体定义
结构化主体是指在确定其控制方时没有将表决权或类似权利作为决定因素而设计的主体。
披露要求的例外情况
- 若企业是投资性主体,则无需披露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信息。
- 若企业发起设立结构化主体但无权益,则无需披露第二十一条的(二)至(四)项信息,但需说明认定依据及收益情况。
实施时间
本准则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结:该准则详细规定了企业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要求,涵盖了子公司、合营安排、联营企业及结构化主体等不同情形,强调了对控制、共同控制及重大影响的判断与假设,以及相关风险和损失敞口的披露,为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了全面、透明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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