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_5页_737kb
报告摘要
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总结
核心内容
《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旨在规范企业每股收益的计算与列报方式,确保财务信息的透明度和可比性。该准则适用于已公开交易或正在公开发行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的企业,要求企业在财务报表中披露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
主要观点
- 适用范围:适用于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已公开交易的企业,以及处于公开发行过程中的企业。
- 潜在普通股定义:指赋予持有者在报告期或以后期间取得普通股权利的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如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等。
- 合并财务报表要求: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企业应以合并报表为基础计算和列报每股收益。
- 基本每股收益计算:基于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除以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 加权平均数计算:包括期初发行股数、新发行股数(按发行时间计算)和回购股数(按回购时间计算)。
- 稀释性潜在普通股:指在假设转换为普通股的情况下会减少每股收益的潜在普通股。
- 稀释每股收益计算:需调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和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考虑利息和转换时的收益或费用。
- 稀释性排序: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按稀释程度从大到小的顺序计入稀释每股收益,直至达到最小值。
- 列报要求:企业应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并在附注中披露相关信息。
关键信息
基本每股收益计算公式
$$
\text{基本每股收益} = \frac{\text{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text{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
其中,加权平均数计算公式为:
$$
\text{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 \text{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 + \text{新发行普通股股数} \times \frac{\text{已发行时间}}{\text{报告期时间}} - \text{回购普通股股数} \times \frac{\text{已回购时间}}{\text{报告期时间}}
$$
稀释每股收益调整事项
- 利息调整: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利息。
- 转换收益或费用: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时产生的收益或费用。
- 调整方法:考虑所得税影响,调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和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增加的普通股股数计算
-
认股权证和股份期权:当行权价格低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时,计算公式为:
$$
\text{增加的普通股股数} = \text{拟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 - \frac{\text{行权价格} \times \text{拟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text{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
$$ -
回购合同:当回购价格高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时,计算公式为:
$$
\text{增加的普通股股数} = \frac{\text{回购价格} \times \text{承诺回购的普通股股数}}{\text{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 - \text{承诺回购的普通股股数}
$$
列报要求
- 利润表列报:企业应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
- 附注披露:需披露以下信息:
- 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的分子、分母的计算过程。
- 列报期间不具有稀释性但以后期间很可能具有稀释性的潜在普通股。
- 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行在外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股数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总结
本准则为企业提供了明确的每股收益计算和列报规范,强调了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的区分与披露。它不仅规范了普通股和潜在普通股的处理方式,还明确了在不同情况下的计算方法,如新发行、回购、转换等。通过合理的调整和排序,确保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满足投资者和监管机构的信息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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