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_12页_968kb
报告摘要
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总结
核心内容
《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旨在规范企业在子公司、合营安排、联营企业及结构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要求,确保财务报表使用者能够充分了解企业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性质、相关风险及其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
主要观点
1. 披露范围
- 适用于企业在子公司、合营安排、联营企业及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 若企业同时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和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则仅需在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信息,无需在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重复披露。
2. 重大判断与假设
- 企业需披露对其他主体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重大判断和假设,以及这些判断和假设的变更情况。
- 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比例与控制权的关系、合营安排的类型(共同经营或合营企业)、代理与委托人的判断等。
- 若企业被认定为投资性主体,需披露相关重大判断和假设。
3. 子公司权益披露
- 企业应在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企业集团的构成,包括子公司的名称、经营地、注册地、业务性质及持股比例。
- 若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对企业集团重要,还需披露其持股比例、损益及股利、少数股东权益余额、子公司主要财务信息等。
- 存在对子公司资产或清偿能力的限制时,应披露限制内容、性质及程度,以及涉及的资产和负债金额。
- 若企业对子公司提供财务支持,需披露合同条款、支持类型、金额及原因,尤其在无合同约定时,需说明支持意图。
4. 控制权变化披露
- 控制权未丧失时,需披露权益变化对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影响。
- 控制权丧失时,需披露由此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及相应列报项目,以及剩余股权按公允价值重新计量的利得或损失。
5. 投资性主体的特殊规定
- 若企业是投资性主体,对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权益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需在附注中说明。
- 投资性主体无需披露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信息。
6. 合营安排与联营企业披露
- 企业需披露合营安排或联营企业的名称、经营地、注册地、关系性质、持股比例等信息。
- 对重要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需披露投资的会计处理方法、收到的股利、被投资方的主要财务信息(按权益法调整后的金额)。
- 若投资采用权益法,且被投资方发生超额亏损,需披露未确认的损失份额。
- 企业需单独披露与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投资相关的未确认承诺及或有负债。
7. 未纳入合并范围的结构化主体披露
- 企业需披露未纳入合并范围的结构化主体的性质、目的、规模、活动及融资方式。
- 需披露与该结构化主体权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及其列报项目。
- 需披露最大损失敞口及其确定方法,若无法量化则需说明原因。
- 需比较账面价值与最大损失敞口。
- 若企业是结构化主体的发起人,但资产负债表日无权益,则需披露发起人认定依据及收益信息。
关键信息
- 披露目的:帮助财务报表使用者评估企业权益的性质、风险及对财务状况的影响。
- 适用范围:涵盖子公司、合营安排、联营企业及结构化主体。
- 特殊处理:投资性主体有特殊披露要求,且不需披露合营与联营企业的部分信息。
- 控制权判断:需披露表决权比例与控制权之间的关系。
- 财务支持披露:无论是否有合同约定,企业需披露向结构化主体提供财务支持的意图及支持类型、金额和原因。
总结
《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强调了企业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透明度,要求企业在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中详细披露相关权益信息。该准则特别关注控制权、财务支持、重大限制及投资性主体的特殊处理,确保财务信息的完整性和可比性,有助于投资者和监管机构更好地理解企业的财务结构和潜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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