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013-招商证券-地方政府债务和城投债研究之三_全面认识43号文及其影响_17页_515kb
报告摘要
43号文对地方政府债务及城投债的影响分析
核心内容概述
《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文)是2014年10月2日由国务院发布的政策文件,旨在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明确政府债务、政府性债务和政府或有债务的分类及管理要求,对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提出了系统性框架。
主要观点
1. 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
未来地方政府的举债融资机制将主要限定在以下三类:
- 政府举债: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进行融资,仅限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 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公益性项目的投资与运营,政府通过财政补贴、合理定价等机制提供支持,但不承担偿债责任。
- 规范的或有债务:仅限于依法担保的范围,如经国务院批准的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转贷担保。
2. 融资平台的转型方向
融资平台公司将逐步剥离政府融资职能,转型方向主要包括:
- 完全市场化:脱离政府担保,以市场化方式运作。
- 作为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与政府共同成立SPV,参与公益性项目融资。
- 无法市场化则由政府承接清算退出:对于无法市场化运作的债务,政府将承担清算责任。
3. 城投债的未来定位
城投债将不再以政府性债务为主要融资渠道,但仍有存在的空间,主要体现在:
- 公益性项目:募投项目为公益性,不依赖财政资金,也不由政府担保。
- 存量城投债的信用能力分化:取决于债务处置方式(市场化、PPP或政府债券对接)及承接主体信用变化。
- PPP债的出现:作为传统城投债的延伸,未来可能通过PPP形式发行相关债券。
关键信息
地方政府性债务范围
根据2013年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地方政府性债务分为三类:
- 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由财政资金偿还,包括政府债券、外债转贷、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等。
- 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由地方政府提供担保,包括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债务、地方政府担保的非财政资金偿还债务等。
- 可能承担救助责任的债务:用于公益性项目,由非财政资金偿还,政府未提供担保。
城投债定义
城投债的发行主体为地方国有企业,偿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政府担保或募投项目为公益性。
政府性债券类型及估值
未来政府性债券包括:
- 一般政府债:参照国债估值,参数为地方综合能力。
- 专项政府债:参照政策性银行债估值,参数为地方综合能力与专项项目政策支持。
- 城投债:根据处置方式及承接主体信用分为存量和新增,新增城投债参照地方国有企业信用。
- PPP债:估值略低于传统城投债,参数包括地区综合能力、社会资本信用、项目收益和政府补贴。
2015年政府性债券发行规模预测
根据政府债务到期还本付息和43号文规范要求,2015年政府性债券发行规模预计为:
- 一般政府债:5000-6000亿
- 专项政府债:3000亿
- 城投债:8000-9000亿
- PPP债:1000亿左右
合计预计在 1.7-1.9万亿 之间。
公益性项目的界定
目前,公益性项目的定义尚未统一,但主要包括:
-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如交通、市政、保障性住房)
- 土地收储整理
- 公共事业(如供水、供气、污水处理等)
43号文对非标债务的影响
政府性非标债务将逐步被规范,未来可能由地方国有企业或PPP主体运作,需关注政府担保的法律风险。根据《担保法》及《司法解释》,政府担保行为在法律上可能无效,若担保无效,需由债务人自行承担风险。
未来城投债信用能力变化
- 纳入政府债务:信用能力最高,具备完全政府信用。
- 不纳入政府债务:信用能力取决于发行主体市场化程度及项目运营模式(如PPP)。
政策影响与市场应对
- 过渡期安排:43号文要求平稳过渡,存量债务仍可继续发行,新增债务将逐步按照新规则执行。
- 审核进度:发改委审核进度相对稳定,而协会审核因细则未明而有所放缓。
- 法律风险:43号文明确政府不得提供直接或间接担保,隐性担保仍需警惕。
问答环节要点
- 城投债类型:新发城投债将仅限于公益性项目,不依赖政府担保或财政资金。
- PPP模式的可行性:PPP是融资平台转型的重要方向,无需大规模主体变更,只需事前安排好项目现金流。
- 公益性资本支出:以2013年审计标准界定,但不一定全部由政府债对接,PPP同样适用。
- 小微企业增信债:不直接纳入政府性债务,但若政府提供担保则需按政府性债务处置。
- 非标债务前景:将逐步被规范,未来可能由地方国企或PPP主体承担。
总结
43号文标志着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进入规范化阶段,融资平台将逐步转型,城投债的属性和信用能力将发生变化,未来政府性债券将更加透明和市场化。投资者需关注政策细则、项目性质及债务主体信用变化,以合理评估债券风险和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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