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027-浙商证券-房产税系列报告五_德国房产税意在财政创收而非地产调控_7页_653kb
报告摘要
德国房产税总结
核心内容
德国房产税体系主要由土地税和二套住房税组成,其核心特征为“存量征收,固定税率,使用权至上”。该体系设立之初即以财政融资为主要目的,当前仍延续这一初衷,并非以房地产调控为主要目标。
主要观点
1. 房产税体系以财政创收为主
- 德国房产税设立初衷是为弥补市政预算缺口,而非调控房地产市场。
- 土地税和住房税均被定义为“法律允许的地方开支税”,具有明显的财政筹资性质。
2. 税收机制设计特点
- 土地税:由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征收,针对物业所有者。根据土地类型分为A类(农业用地、林地)和B类(住宅用地、其他用地)。
- 基准税率根据土地类型和价值设定,住宅用地分为三类:
- 价值低于3.8万欧元的单户型住宅:0.26%
- 价值高于3.8万欧元的单户型住宅:0.35%
- 双户型住宅(两家人共住):0.31%
- 稽征率由地方政府根据财政支出需要自行设定,不设上限,并可逐年调整,体现出“以支定收”的财政理念。
3. 二套住房税的征收原则
- 按使用权征收:无论是否拥有产权,只要房屋被登记为第二套及以上使用,即需缴税。
- 鼓励出租:房屋若用于出租,其使用人不再是原房主,可免征“二套住房税”。
- 税率由地方政府决定,多数城市税率在5%~20%之间,且每年更新,无阶梯税率。
4. 房产税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作用有限
- 不鼓励空置,但对释放二手房存量供给的促进作用有限。
- 缺乏阶梯税率,难以对多房人群施加更大税收压力,从而无法有效推动二手房市场流通。
- 调控功能弱:虽然二套住房税带有一定调控目的,但其核心仍是财政创收,且对房价上涨的抑制作用不明显。
关键信息
房产税收入占比
- 全国层面:土地税和二套住房税合计约占财政收入的1%。
- 地方政府层面:房产税约占市政收入的3%。
房地产市场现状
- 住房自有率长期低于50%,为46.5%。
- 住房空置率近年来持续下降,为2.8%。
- 多套房拥有者积极出租闲置房产,提升了租房市场流动性。
对我国房产税试点的借鉴意义
德国房产税体系对我国进一步拓宽房产税试点的借鉴意义有限,主要原因如下:
- 房产税设计以财政创收为主,调控功能较弱。
- 税率设置不设上限,地方政府可自主调整,缺乏统一标准。
- 房产税未与房地产市场调控紧密结合,难以有效引导市场行为。
风险提示
- 房产税征收力度超预期。
- 房产税试点范围超预期。
附:图表与数据概览
图表目录
- 图1:德国住房自有率长期低于50%
- 图2:德国住房空置率持续下行
- 图3:土地税收入约占财政收入1%
- 图4:二套住房税收入约占财政收入0.01%
表格目录
- 表1:德国土地税基准税率
- 表2:德国土地税各地方政府2020年稽征率
- 表3:德国主要城市二套住房税税率
总结
德国房产税体系具有明确的财政导向,其设计以稳定地方财政收入为核心,缺乏对房地产市场的实质性调控作用。尽管在鼓励房屋出租、减少空置方面有一定效果,但整体而言,德国房产税的调控功能较弱,对我国房产税试点的参考价值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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