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新经济IPO路径图_7页_1mb
报告摘要
新经济 IPO 路径图总结
核心内容
2018年,A股资本市场推出“独角兽新政”,旨在支持优质新经济公司登陆A股市场,提升对新经济企业的接纳度和理解度。新政通过修订《首发办法》,放宽了上市条件,使符合条件的新经济企业能够享受更多便利。
主要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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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经济公司认定标准:新经济公司主要涵盖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已上市的红筹企业需满足市值不低于2,000亿元人民币;未上市企业则需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 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且估值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
- 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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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经济企业的权利:
- 允许红筹企业在A股发行CDR(存托凭证)上市;
- 允许红筹企业或境内注册企业申请A股IPO;
- 新经济企业在A股IPO时,可不适用连续盈利和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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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架构与退出路径:
- 若公司已采用红筹架构,建议保留以保持在A股、港股、美股IPO的灵活性;
- 若为人民币架构,可根据公司业务和市场定位选择是否调整架构,以便于未来在A股或港股/美股上市;
- 人民币投资人通过红筹架构实现A股退出的路径较为繁琐,未来可能得到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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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退出便利性提升:
- 美元投资人可通过红筹架构在A股、港股或美股IPO实现退出,路径更加灵活;
- 人民币投资人通过A股IPO退出的预期大大提高,且未来可享受更多程序上的优待。
关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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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经济企业认定细则尚待明确:
- 行业认定需进一步细化,可能参考创业板指引;
- 估值认定标准尚不明确,可能以一级市场估值为准,并引入“资深投资者”概念;
- 定性认定标准需明确,如是否属于行业领先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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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办法》修订时间预期:
- 修订工作自2018年3月30日征求意见,预计在2018年6~7月完成正式修订并实施。
附录:新经济新规政策背景及具体政策
一、政策背景
- 2018年3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
- 证监会同步发布《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公开征求意见通知;
- 证监会将推动《首发办法》等法规的修订,并配合《证券法》的修改。
二、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的具体政策
试点企业标准
| 序号 | 类别 | 具体标准 |
|---|---|---|
| 1 | 总体方向 | 符合国家战略、掌握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 |
| 2 | 行业方向 | 属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 |
| 3 | 已上市企业 | 已在境外上市的大型红筹企业,市值不低于2,000亿元人民币 |
| 4 | 未上市企业 | 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且估值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或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 |
| 5 | 后续细则 | 试点企业具体标准由证监会制定 |
试点企业认定
- 证监会成立科技创新产业化咨询委员会,综合考虑商业模式、发展战略、研发投入、新产品产出、创新能力、技术壁垒、团队竞争力、行业地位、社会影响、行业发展趋势、企业成长性、预估市值等因素,对申请企业是否纳入试点范围作出初步判断。
试点企业权利
| 序号 | 试点企业类型 | 权利内容 |
|---|---|---|
| 1 | 所有类型试点企业 | 可募集人民币或购汇汇出境外资金,也可留存境内使用;境内IPO无需满足连续盈利和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要求 |
| 2 | 试点红筹企业 | 可在境内发行CDR上市,可存在投票权差异、协议控制架构等特殊安排,需在招股书中披露;具备股票发行上市条件的可申请境内IPO |
| 3 | 境内注册的试点企业 | 符合股票发行上市条件的可申请境内IPO |
投资者保护
- 未盈利试点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高管在企业实现盈利前不得减持上市前持有的股票;
- CDR发行:应确保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权益与境外基础股票持有人权益相当;
- 赔偿机制:试点企业应确保境内投资者获得与境外投资者相当的赔偿。
总结
新经济新规为优质新经济公司登陆A股提供了更多可能性,放宽了上市条件,提高了市场接纳度。同时,也为投资人提供了更多退出路径选择。尽管政策已初步出台,但在行业认定、估值标准和定性认定等方面仍需进一步明确,以确保政策的顺利实施和企业的合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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