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的国际借鉴与中国实践走向何方?-20220402-浙商证券-15页_514kb
报告摘要
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的国际借鉴与中国实践走向何方?
核心内容
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设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旨在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化解风险隐患,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该基金的设立标志着我国金融风险防控从攻坚战向常态化转变。基金将主要用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及金融控股公司的救助和处置,与存款保险基金、行业保障基金形成互补关系,共同构建我国金融安全网。
主要观点
- 设立目的: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增强风险处置能力,降低对央行最后贷款人职能的依赖。
- 运行机制:由人民银行牵头,多部门协调分工负责,资金来源包括初始资金和机构出资。
- 救助对象: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及金融控股公司,不包括非银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及非金融机构。
- 资金来源:初始资金可能来自央行再贷款、财政发行特别国债、基金独立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及系统重要性机构认缴资金。
- 日常运营:主要依赖机构出资,强调市场化运作,实行差别化收费。
- 风险预警机制:强化对系统重要性机构的事前风险监测和评估,提升风险预警的准确性、系统性和前瞻性。
关键信息
1. 海外金融稳定基金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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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有序清算基金(OLF)
- 设立机构:美国财政部
- 管理机构: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
- 资金来源:通过发行债券募资,不事前累积资金
- 救助对象: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保险公司及其他投资公司
- 运作机制:用于支付FDIC在处置金融机构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强调市场化和法治化处置,防止道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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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单一处置基金(SRF)
- 设立机构:欧盟银行单一处置机制(SRM)
- 管理机构:单一处置理事会(SRB)
- 资金来源:由成员国信贷机构和部分投资公司事前认缴,也可通过借款或第三方融资补充
- 救助对象:银行及金融控股公司
- 运作机制:提供担保、贷款、购买资产等,适用于系统性风险处置,强调预防性措施和早期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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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金融稳定基金(EFSF)
- 设立机构:欧盟经济财政部长理事会
- 管理机构:EFSF为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6月底结束
- 资金来源:成员国提供贷款担保,通过发行债券融资
- 救助对象:欧元区主权国家
- 运作机制:用于提供临时性贷款,支持成员国财政及金融体系稳定,后被ESM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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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欧洲稳定机制(ESM)
- 设立机构:欧元区成员国按比例认购股本
- 管理机构:跨政府机构
- 资金来源:由成员国认购股本及担保
- 救助对象:欧元区成员国
- 运作机制:提供低息主权贷款、购买政府债券、直接注资金融机构等,强调成员国责任和结构性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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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金融市场稳定基金(FMS)
- 设立机构:由财政部出资,2018年后并入联邦债务管理局
- 管理机构:金融市场稳定局(FMSA)及联邦债务管理局
- 资金来源:财政出资,市场化运作获取收益
- 救助对象:银行类金融机构
- 运作机制:提供债务担保、参与资本结构调整、收购风险资产等,强调市场化操作和责任分担
2. 我国金融稳定保障基金机制预判
- 牵头机构:人民银行
- 协调机制:多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救助对象: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及金融控股公司,包括银行、保险、证券等,不包括金融市场及非金融机构
- 资金来源:初期安排一定规模的初始资金,随后由系统重要性机构及金控公司认缴,实行差别化收费
- 运作机制:以市场化方式运作,强调金融机构自救责任,避免资金滥用和道德风险
- 与现有机制的关系:与存款保险基金、行业保障基金共存互补,形成完整的金融安全架构
3. 补充说明
- 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根据2021年官方评估,我国认定19家系统重要性银行,按规模分为五组
- 金融控股公司:未纳入现有行业保障基金,将由金融稳定保障基金进行补充
- 风险提示:政策落地可能不及预期,经济基本面及资本市场波动加大,资金拓宽诉求提升
风险提示
- 政策落地不及预期:由于涉及多部门协调及制度设计,政策执行可能存在不确定性。
- 经济基本面波动:经济环境变化可能增加金融风险处置的难度。
- 资本市场波动:金融市场不稳定可能影响基金的融资能力和资金使用效率。
总结
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的设立是我国金融风险防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借鉴了国际经验并结合国内实际情况进行设计。其目标是构建一个更加全面、高效的金融安全网,确保在重大风险事件中能够有效应对,避免系统性风险的发生。基金将重点用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及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处置,与存款保险和行业保障基金形成互补,共同维护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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