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402-浙商证券-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的国际借鉴与中国实践走向何方__15页_968kb
报告摘要
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的国际借鉴与中国实践走向何方?
核心内容
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设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化解风险隐患,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3月25日,国务院部署相关工作,要求9月底前完成筹集,年内持续推进。该基金将与存款保险基金、行业保障基金形成互补,构建我国整体金融安全网。
主要观点
- 设立目的: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提升风险处置机制的系统性和常态化。
- 运行机制:由人民银行牵头,多部门协同负责,资金来源包括初始资金和机构出资。
- 救助对象:主要为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和金融控股公司,不直接救助金融市场及非金融机构。
- 资金来源:可能包括央行再贷款、财政发行特别国债、债务融资工具、系统重要性机构认缴资金。
- 运作方式:强调市场化运作,采用差别化收费机制,以平衡风险与收益,防止道德风险。
- 预警机制:强化对系统重要性机构的风险监测与评估,提升金融风险防控的前瞻性与系统性。
关键信息
1. 国际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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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有序清算基金(OLF)
- 由财政部设立,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负责管理。
- 事前不累积资金,需在风险处置时发行债券募资。
- 救助对象包括银行、保险公司、投资公司等系统重要性机构。
- 强调有序清算,减少系统性风险和道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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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单一处置基金(SRF)
- 由欧盟银行单一处置机制(SRM)设立,由单一处置理事会(SRB)管理。
- 资金来源为成员国机构事前缴费及事后认缴,融资渠道多元。
- 救助对象为银行、金融控股公司等,不针对非银机构。
- 适用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由NRAs负责执行处置,SRB负责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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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金融稳定基金(EFSF)
- 成立于2010年,用于应对欧债危机,已由ESM取代。
- 资金来源为成员国担保,非实际出资,实缴资本仅1844万欧元。
- 可干预国债一级和二级市场,但仅限于欧元区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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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欧洲稳定机制(ESM)
- 由欧元区成员国按比例认购股本,资金来源为成员国出资。
- 最大放贷能力为5000亿欧元,用于成员国的金融救助及结构性改革。
- 救助对象为欧元区国家,不直接救助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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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金融市场稳定基金(FMS)
- 由财政部出资,市场化运作,用于银行类金融机构救助。
- 通过担保、注资、收购股份等方式提供支持,但不用于非金融危机导致的经营不善机构。
- 避免对市场竞争的妨碍,强调市场化运作和责任分担。
2. 我国金融稳定保障基金机制预判
- 牵头机构:人民银行牵头,多部门协调分工负责。
- 资金来源:初期安排一定规模的初始资金,随后依赖机构出资,强调“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
- 出资方式: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及金融控股公司需定期缴款,非系统重要性机构无需缴款。
- 差别化收费:根据行业和主体实施差别化收费,以平衡风险与收益。
- 救助对象: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及金融控股公司,不包括非金融机构或金融市场。
- 与现有机制关系:与存款保险基金、行业保障基金共存互补,形成完整的金融安全网。
3. 运行机制特点
- 预警与评估:强化对系统重要性机构的风险监测和评估,提高处置的前瞻性与针对性。
- 风险处置工具:包括营业让与、过渡银行、资产剥离、自救工具等,以确保风险处置的有序进行。
- 流动性支持:在资金短缺时,可通过“借款”机制,由存款保险基金向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申请资金支持,避免央行被动投放流动性。
- 制度化运作:通过制度设计和机制完善,提升金融风险处置的规范性与效率。
风险提示
- 政策落地不及预期: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的设立与运行仍需时间推进,政策执行可能面临挑战。
- 经济基本面波动:国内外经济形势复杂多变,金融风险防控压力增大。
- 资金拓宽诉求提升:随着风险处置需求的增加,基金资金来源可能进一步拓展,但需权衡财政负担与市场接受度。
结论
我国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的设立是金融风险防控机制的重要升级,有助于提升金融体系的稳定性与风险处置能力。通过借鉴国际经验,结合国内实际,基金将聚焦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及金融控股公司,与现有行业保障基金形成有效互补,共同构建多层次、系统化的金融安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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