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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摘要
欧盟委员会关于第三国金融集团监管的第二次技术咨询请求总结
核心内容
欧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于2007年6月12日向临时金融集团工作组(IWCFC)发出第二次技术咨询请求,旨在审查瑞士和美国对金融集团的监管安排是否符合欧盟相关法律要求。此次请求是基于《2002/87/EC指令》第18条的规定,该条款要求欧盟各成员国监管机构评估非欧盟总部的金融集团是否享有等效监管。
主要观点
- 监管等效性评估:欧盟成员国监管机构需评估第三国(如瑞士和美国)的监管体系是否能够达到欧盟对金融集团的补充监管要求。
- 技术咨询的重要性:IWCFC需与欧洲银行监管委员会(CEBS)密切合作,提供全面的技术分析,以支持欧盟委员会和相关委员会更新其关于第三国监管的通用指导。
- 时间要求:欧盟委员会希望在2007年12月31日前收到IWCFC的技术咨询意见。
- 信息交流:有效的信息交流是评估监管等效性的前提条件,IWCFC需评估欧盟监管机构与瑞士和美国监管机构之间信息流动的现状。
- 避免重复工作:IWCFC需与CEBS协同合作,确保工作不重叠,并有效管理与瑞士和美国监管机构的沟通。
关键信息
1. 背景信息
- 法律依据:《2002/87/EC指令》第18条要求成员国监管机构评估非欧盟总部的金融集团是否享有等效监管。
- 通用指导:2004年,欧洲金融集团委员会(EFCC)与欧洲银行委员会(BAC)联合发布了关于瑞士和美国监管体系的通用指导。
- 更新需求:当前需要对这些指导进行审查和更新,以确保其符合最新的欧盟监管要求。
2. 技术咨询请求的具体内容
- (a) 瑞士金融集团监管:评估瑞士监管机构的补充监管安排是否能够实现《2002/87/EC指令》中定义的补充监管目标。
- (b) 美国金融集团监管:评估美国监管机构的补充监管安排是否能够实现《2002/87/EC指令》中定义的补充监管目标。
- (c) 考虑因素:
- 欧盟相关行业立法的变更是否会影响对第三国补充监管的评估。
- 欧盟监管机构与瑞士和美国监管机构之间信息交流的现状及有效性。
- 瑞士和美国监管机构的配合程度,以及信息获取的潜在障碍。
- (d) 协同工作:
- 欧盟委员会同时请求CEBS提供关于瑞士和美国银行集团监管的咨询意见。
- IWCFC需与CEBS紧密合作,确保技术咨询的整合性和一致性。
- 欧盟委员会偏好收到由IWCFC和CEBS共同提供的整合性技术咨询意见。
总结
本次技术咨询请求旨在更新欧盟对瑞士和美国金融集团监管的等效性评估。IWCFC需与CEBS协作,评估两国监管体系是否符合欧盟标准,并确保信息交流的有效性。该请求强调了监管合作的重要性,以及避免重复工作的必要性,以提高欧盟委员会在第三国监管审查中的决策效率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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