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国家-附件华中区域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_30页_1mb
报告摘要
华中区域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总结
一、适用范围
- 适用于华中区域(河南、湖北、湖南、江西、四川、重庆)接入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并网主体,35kV以下由省级电力调度机构报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确定。
- 包含发电侧并网主体(火电、水电、风电、光伏、自备电厂等)、新型储能以及直控型可调节负荷。
二、辅助服务定义
- 基本辅助服务: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必须服务,包括基本一次调频、基本调峰和基本无功调节。提供不补偿。
- 有偿辅助服务:在基本服务之外提供的服务,包括有偿一次调频、二次调频、有偿调峰等共计13类服务。提供并被调用后予以补偿。
三、提供与调用
- 并网主体义务:提供参数、设备维护、响应调度指令、接受考核等。
- 调度机构职责:按“按需调度”和“三公”原则调用服务,记录、统计、公布调用及考核情况。
四、考核与补偿
- 补偿原则:
- 基本服务:不补偿,自身原因未达标需考核。
- 有偿服务:根据调用情况补偿,未调用或不达标也需考核。
- 具体补偿细则:
- AGC/AVC:AGC按有效调节量补偿,AVC按合格率和容量补偿。
- 调频服务:小、大扰动调频按贡献率和电量补偿,模拟扰动按测试结果补偿。
- 调峰服务:燃煤机组深度调峰、启停调峰,储能充电、负荷侧填谷/削峰均予补偿。
- 无功/备用/转动惯量:按提供无功量、备用容量、惯量大小等给予补偿。
- 黑启动、爬坡:补偿依据提供时间、能力及影响电量。
五、计量、结算与分摊
- 基础数据来源:调度系统记录的出力、指令、电量等。
- 结算周期:按月结算,资金专项管理,不平衡费用滚动分摊。
- 分摊机制:
- 用户侧并网主体分摊比例k≤50%,生成侧按上网电量分摊;用户侧按下网电量分摊。
- 涉及跨省交易时按落地电量结算。
六、信息披露与监管
- 信息内容:每日17:30、每月10日及20日前披露考核/补偿结果。
- 争议申诉:并网主体可在3个工作日内对公示内容提出复核。
- 监管措施: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监督,电力企业违规需限期整改或受《电力监管条例》处罚。
七、生效与解释
- 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 原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 解释权由华中能源监管局等机构负责。
附则
- 细则参数表(如核并网主体基本参数、补偿系数)由电力调度机构根据地区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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