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708-兴业研究-REITs系列文章之二_海外REITs运行的规则框架经验_14页_457kb_457kb
报告摘要
REITs运行规则框架经验总结(2016年7月8日)
核心内容概述
本文为REITs系列文章的第二篇,重点梳理了美国、日本、澳大利亚、新加坡及香港等主要REITs市场在设立及运行方面的法律和规则框架,旨在为REITs发行人提供设立与运作的参考。文章从设立主体结构、资产要求、收入结构、收益分配、税收政策及杠杆比例等多个维度进行比较分析,揭示各市场在REITs监管方面的异同。
主要观点与关键信息
1. 设立主体结构要求
- 各经济体普遍采用信托形式设立REITs,但美国例外,允许公司或信托形式。
- 美国:公司制REITs需满足“百人股东”法则和“5-50”法则,以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 香港:REITs必须由已获发牌的银行或其附属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且初始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港币。
- 我国:现有信托法规为REITs建设提供了基础,但尚未出台专门的REITs产业基金法。
2. 资产持有要求
- 各市场普遍对REITs持有实物房地产物业比例有较高要求,以防止短期投机。
- 美国:至少75%的资产应为地产物业或与之相关的资产,证券类资产不超过25%,且单个发行人持股不超过5%。
- 新加坡:70%以上资产需投资于地产或地产相关资产,禁止投资空地,境外不动产投资不超过20%。
- 香港:75%以上资产应产生持续租金收入,禁止投资空地资产,无租金产出房屋建筑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
3. 收入结构要求
- 除美国外,其他市场对REITs收入结构规定不明确。
- 美国:总收入的75%以上需来自房地产租金、利息、处置收益等,且90%以上需用于分配。
- 日本:主要收入来源为房地产租金。
- 新加坡:收入必须来自于“合格投资”。
- 香港:收入的大部分需来自房地产项目的租金收入,但未明确比例。
4. 收益分配比例要求
- 各市场普遍要求REITs将较高比例的收益分配给投资者,以增强吸引力。
- 美国:90%以上应税收入需分配为股息。
- 日本:90%以上净利润用于分配。
- 澳大利亚:通常100%分派应税收入。
- 新加坡:90%以上应税收入用于分配。
- 香港:90%的经审计除税后净收入需分配为股息。
5. 税收政策要求
- 各市场对REITs投资者或主体提供一定税收优惠,以增强市场吸引力。
- 美国:若分配比例达90%,可享受公司所得税减免;未分配收入需缴纳公司所得税;违规交易面临惩罚性税率(100%)。
- 日本:满足特定条件(如最大股东持股不超过50%)可免公司所得税。
- 澳大利亚:投资者可享受递延税款抵扣,境外投资者需全额缴税。
- 新加坡:分派部分免公司所得税,未分派部分需按公司所得税缴纳。
- 香港:未规定税收优惠,参照信托基金税收规则。
6. 外部杠杆比例要求
- 多数REITs市场允许使用外部杠杆,但对杠杆比例有明确上限。
- 美国:无明确监管限制,但因会计准则要求,高杠杆REITs需承担更多财务压力,综合负债率约为45%。
- 日本:债务来源必须为机构,且债务金额不超过公司总资产。
- 澳大利亚:对境外控股REITs的负债/总资产比例不得超过33.3%。
- 新加坡:外部债务上限为总资产的35%,A级以上评级可提升至50%。
- 香港:借款总额不得超过总资产的45%。
总结
我国REITs市场目前仍处于起步阶段,相关法规尚不完善,主要依赖信托制度进行房地产投资运作。虽然尚未出台专门的REITs产业基金法,但近年来《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物业评估指引(试行)》的发布表明,REITs的正式推出已具备一定基础。未来需进一步完善法律框架,明确设立主体、资产结构、收入分配及税收政策,以推动REITs市场健康发展。
此外,REITs在海外市场的成功经验表明,严格的资产配置要求、高比例的收益分配、合理的杠杆控制及税收激励是其稳定运行的重要保障。我国可借鉴这些经验,结合本土市场特点,逐步构建符合国情的REITs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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