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916-中债登公司-我国附有商票担保的债权证券化模式及信用风险_4页_282kb
报告摘要
我国附有商票担保的债权证券化模式及信用风险总结
核心内容
本文主要分析了我国附有商业承兑汇票(商票)担保的债权类资产证券化(ABS)模式,包括商票让与担保+ABS和商票质押+ABS两种结构。重点探讨了此类证券化产品在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基础资产标准、交易结构设计及信用风险控制要点。
主要观点
- 商票作为企业赊销交易中的信用工具,虽具备融资功能,但其流动性受限,因此通过资产证券化方式实现其价值转化成为趋势。
- 资产证券化模式通过将商票作为担保物,提升底层资产的信用等级,从而为投资者提供更稳定的收益预期。
- 两种模式均以商票承兑人付款为最终还款来源,但担保方式和法律效力存在差异。
- 在法律层面,商票让与担保和质押均需满足特定条件,以确保担保有效性及破产隔离效果。
关键信息
一、基本概念梳理
| 项目 | 基本模式 | 关注点 |
|---|---|---|
| 票据贴现 | 持票人将未到期商票背书转让给银行,银行支付票款 | 票据所有权已转让,贴现人不负有返还义务 |
| 票据质押 | 持票人以其持有的商票为第三人或自身债务提供担保 | 持票人仍拥有票据所有权,放款额度为票面金额的60%~80% |
| 票据让与担保 | 借款人将商票形式上转让给债权人,到期未还则优先受偿 | 债权人有权行使票据权利,但需返还剩余资金 |
二、运作模式介绍
1. 商票让与担保+ABS
- 基础资产为信托贷款债权或财产权信托受益权。
- 商票由借款人提供作为担保,背书转让至票据服务机构。
- 票据服务机构负责提示付款并将资金转付至信托账户。
- 担保随主债权转让,信托公司发放贷款为“贷款+让与担保”模式。
2. 商票质押+ABS
- 基础资产同样为信托贷款债权或财产权信托受益权。
- 商票由借款人提供质押,票据服务机构作为代理质权人。
- 质押票据的回收款归属专项计划,而非借款人。
- 仍需防范借款人其他债权人主张权利的风险。
三、风险关注点
1. 基础资产
- 商票合法性与有效性:
- 商票需合法持有、已承兑、背书连续、无其他权利限制。
- 承兑人到期日应早于信托贷款到期日。
- 基础资产信用质量:
- 信用等级由可追索人中最高资信主体决定。
- 分散度越高,项目风险越低,分层效果越好。
2. 交易结构
- 资金混同风险:
- 票据服务机构需将商票兑付资金独立管理,避免与其他资金混同。
- 专项计划层面可设置权利完善事件,以保障资金安全。
- 让与担保有效性:
- 虽非法定担保方式,但依据《民法典》和《会议纪要》,形式转让可被认可为担保行为。
- 质权人可参照担保物权优先受偿,但需注意法律认定的不确定性。
- 质押有效性:
- 质押虽有效,但存在被司法冻结或纳入破产财产的风险。
- 需在交易协议中明确票据回收款归属专项计划,以实现破产隔离。
四、总结要点
- 基础资产合格标准:需确保商票真实、合法、有效,且承兑人到期日早于信托贷款到期日。
- 担保有效性:需明确让与担保和质押的法律效力及适用条件,防范法律认定风险。
- 信用风险控制:关注可追索人资信水平与分散度,提升项目整体信用质量。
- 资金管理:票据服务机构需独立管理资金,避免混同,保障专项计划收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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